罗顿发展:独立董事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来源:上交所 2016-03-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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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

规定,作为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

查相关资料后,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

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董事会确定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 2016 年 3 月 23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以及公

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

2、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股票期权的情

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

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3、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激励计划获取股票期权相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

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4、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实现股东、公司和激励对象利益的一致,有利于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不

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6 年 3 月 23

日,并同意按照《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

数量、行权价格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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