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运空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继续履行与下属合营企业签署的
《关于日常关联交易的框架协议》的独立意见
作为中外运空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
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证监发[2001]102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 (2012 年修订〉和公
司《独立董事制度))(2005 年修订)的有关规定,我们审核了 2015 年度公司与下
属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情况。
经审核发现,公司与下属合营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严格履行《关于日常关联
交易的框架协议》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利益。 2015 年度,公司向中外运敦豪
及其他合营联营企业提供劳务发生的金额为 65 ,566 ,996.48 元,接受中外运敦豪
及其他合营企业提供劳务发生的金额为 59,172刀 6.24 元。我们认为:
1、公司与中外运敦豪及其他合营联营企业之间日常关联交易的存在有其必
要性和合理性,关联交易的定价在《关于日常关联交易的框架协议》的指导下进
行,符合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则,未损害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
利益。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总金额未超出 2014 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 2015 年度此类
关联交易的额度,并且关联交易的金额占同类交易的比例不大,没有影响到公司
的独立性,也没有使得公司的主营业务对关联人有所依赖。公司董事会审议日常
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履行了回避义务,有关批准程序合法有效。
2 、公司与下属合营企业 2016 年度关联交易预计金额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3 、公司董事会审议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履行了回避表决义务:
董事会对本次关联交易的表决、批准程序符合有关规定,体现了公开、公平、公
正的原则,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下无正文,签章有效)
中外运空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中外运空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继续履行与下属合营企业签署的〈
关于日常关联交易的框架协议〉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此页无正文)
中外运空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徐扬
二 O 一六年三月二 -t-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