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聘任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中房置业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
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
任吴小辉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筷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聘任吴小辉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吴小辉先生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任职资格和条件,拥有履行相应管理职责所应具备的能力。
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做出的上述决议。
独立董事签字:谢荣兴、杜建中、李伟
2016 年 3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