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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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人作为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
《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规定和要求,本人在履职期内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不受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
在利害关系的单位与个人的影响,积极出席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发挥专业特
长,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提出合理的建议,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
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现将本人2015年度独立董事
履行职责情况述职如下: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15年,公司共计召开了5次董事会会议和1次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本人参加
了全部董事会会议。公司在此期间召集召开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均符合法定程序,
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因此,2015年
度本人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均投了赞成票,无提出异议的事
项,也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一)2015年3月30日,本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
事项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和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的独立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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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
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
发〔2005〕120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就公司2014年度对外担保情况和控股股东
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没有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
(2)截至2014年12月31日止,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
东的附属企业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
担保的情况。
(3)报告期内公司为全资子公司生化制药提供的担保实际金额为 14000 万
元。
2、关于公司 201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经过认真阅读报告内容,并与公司管理层和有关管理部门交流,查阅
公司的管理制度,我们认为:
(1)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
也符合公司当前生产经营实际情况需要。
(2)公司的内部控制措施对企业管理各个过程、各个环节的控制发挥了较
好的作用。
(3)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 201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客观、真实
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3、关于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5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经核查,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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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会计师事务所在担任公司 2014 年度审计机构,进行各专项审计和财务报表审
计过程中,能够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很好地履行了《业务约定书》
所规定的责任与义务,在财务审计过程中表现出了应有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
同意公司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5 年度的财务审计机构。
4、关于公司《201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同意公司《201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我们认为:公
司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募集资金管理不
存在违规情形。
5、关于《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是依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利润分配决策程序的要求,
有利于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我们同意该预案。
6、关于对提名周升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会议资料,经讨论后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本次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提名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经审查周升先生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其任职
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其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
养能够胜任所聘任的职位。
我们同意提名周升先生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并提请2014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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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审议。
7、关于对提名潘广成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会议资料,经讨论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提名潘广成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审查潘广成先生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
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具备履行职责的专业素养和业务
能力,我们同意提名潘广成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潘广成先生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
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8、关于《2015年度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天津力生制药股份
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经认真审阅公司的有关材料,在
全面了解相关情况后,就公司提交审议的《关于2015年度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的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关于2015年度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之前
已经取得我们事前认可,我们认为董事会在召集、召开董事会会议及做出决议的
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此议案已获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2)公司2015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未违反《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关联交易定价遵循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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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合理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
(二)2015 年 4 月 23 日,本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
关事项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财务公司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董事会在召集、召开董事会会议及做出决议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符合公司生产经营需要,有利于公司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
支持公司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
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同意公司进行本次关联交易。
2、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2014年新修订和颁布的会计
准则,对会计政策进行的变更,并对涉及的相关会计科目追溯调整。变更后的公
司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能更加客观、
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使会计信息更准确、更可靠、更真实。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三)2015年8月21日,本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
事项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关于 2015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
独立意见
同意公司《关于 2015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我们
认为:公司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募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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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不存在违规情形。
2、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进行监督和核查,认为:公
司在报告期内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
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3、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证监发[2005]120号)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报告期内对外
担保情况进行监督和核查,认为:
报告期内公司及子公司没有提供任何对外担保,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
计至2015年6月30日的对外担保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为全资子公司生化制药提供的担保实际金额为13000万元。
三、在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2015年,本人利用参加董事会的机会以及其他时间到公司现场考察,对企业
生产经营、财务情况和高管履职情况等事项进行了解,并积极与其他董事、公司
管理层多次交流,听取了他们对于经营状况、募投项目建设进展情况、考核机制
建设、内部控制和规范运作方面的想法和意见。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提出有价
值的建议和意见。
四、任职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情况
履职期内本人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提名委员会委员和审计委员会委
员。各专业委员会按照相关要求对公司高管薪酬、定期报告、募集资金使用、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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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董事和独立董事候选人等重大事项进行审议,达成意见后向董事会提出了专业
委员会意见。
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本人严格遵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
施细则》并按照监管要求进行考核,在公司编制年度报告过程中,认真核查了年
度报告所披露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做好年报审阅和监督工作,切
实履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专业职能。
五、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监督。报告期内,公司能够严格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真实、准确、
及时、完整的做好信息披露。
2、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及经营管理的监督。报告期内,对经董事会审议决策
的重大事项都提前进行了认真审阅,对涉及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内控制度
建设,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等事项均进行了认真的核查,仔细审阅相关文件,
并对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进行询问,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依据监管机构的相关
规定,对审议事项做出公正判断,独立、客观、审慎的行使表决权。必要时均发
表了独立意见,积极、有效的履行了自己的职责。
3、本人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机会以及其他适当的时间,主动与公
司管理层及相关人员交流与沟通,认真审阅公司传达的监管文件和发送的董事会
简报,基本掌握了最新的监管精神与动态以及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生产经营、
募投项目建设、投资者关系管理等信息,对有效监督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
4、提高自身学习。为切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本人认真学习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今年新出台的各项法规、制度,及时参加相关培训,加深对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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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其是涉及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等方面的认识和理
解,提高对公司和投资者乃至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意识。
六、其他事项
1、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2、无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3、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
以上是2015年度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情况汇报。2016年,我将更多了解公司的
业务,学习法律法规及有关对上市公司加强监管的文件,继续以诚信与勤勉的精
神,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发挥独
立董事的作用,坚决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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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仅为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
告签字页)
独立董事:
韩传模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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