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
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避免内幕交易,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
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负
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内幕信息的保密、登记备案和管理工作。公
司监事会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
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
传送。公司依法报送或披露的信息,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都应做好
内幕信息的及时报告、管理和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
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严守保密义务,并应严格遵
循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登记,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
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公司章程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
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
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
十;
(十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
任;
(十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八)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九)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二十)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二十三)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
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四)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 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回购股份、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增资计划;
(二十七)公司尚未披露的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或业绩
快报、业绩预告;
(二十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
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
取内幕信息的单位或个人。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
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
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 可以接触、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股东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交易对手方和其关联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保荐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的从
业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
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外部单位人员;接触内幕信息的行政
管理部门人员;由于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知悉公司有关内幕
信息的其他人员;
(三)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十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地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
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
档案,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
机构查询。
第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
案表》,如实、完整并及时记录、汇总在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
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名单,及其知悉内
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并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
关信息披露文件的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第十二条 公司在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时,还应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
程中各个关键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 并督
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信息
披露文件的同时,报备相关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一)获悉公司被收购;
(二)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证券发行预案;
(四)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合并、分立草案;
(五)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预案;
(六)公司拟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高送转的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上
述“高送转”是指:每十股获送的红股和资本公积金转增的合计股数达到十股以
上;
(八)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九)公司发生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已经发生了交易异常的情况;
(十一)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号码、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
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保密条款。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内
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工作,按照相关要求,
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
上市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
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中介服务机构等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公
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变更情况。
第十八条 在本制度第十三条所列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公司依法
需要向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的,应当
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十九条 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董事会秘书应
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于规定时间内登记备案完整信息,登记备案材料保存至少十
年以上。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
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局
域网或网站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
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一条 公司通过与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
书等必要方式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义务、违法保密规定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
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
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
及处理结果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监局。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在内
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
定专人报送和保管,并将扩大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如
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
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上海证监局或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
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
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
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
其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控股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
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
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而受
到公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报送上海证监局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日期:2016 年 3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