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
《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基于独立判
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继续停牌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希望收购有较强盈利能力的优质资产,纵向一体化延伸上游产业链,提升公司
持续盈利能力和综合竞争力。为此,公司现拟以现金购买资产、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或发行股
份和现金购买相结合的方式购买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51%股权和某软件开发公司100%
的股权。
公司股票已自2016年1月7日起停牌,在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期间,公司积极推进相关工
作,按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由于与本次重组相关的尽职调查等工作较为复杂,相关
各方需要较长时间商讨论证股权收购方案。目前,相关工作正在积极推进中。根据实际工作
计划,公司预计股票无法按期复牌,为保证公平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造成公司
股价异常波动,我们同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延期复牌,延期复牌时间自
2016年4月7日起不超过3个月,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本次申请延期复牌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次董事会的召开、审议、表决程序及方式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此页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为《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
朱依君 王雪 黄建刚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