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
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文件及《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事前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对公司2016年3月22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
次会议作出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的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续性;财务状况良
好;财务会计文件和信息披露无虚假记载,且不存在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严重损害等违法行为,具备非公开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A股的条件。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于轨道交通车辆制造及铝型材深加工建
设项目,项目实施有利于公司把握行业发展机遇,巩固和扩大竞争优势,进一步
提升市场竞争力,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切实可行。未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决策程序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同意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
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王立国 王文生 段德炳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3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