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
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包林、李文君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
席了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及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会议记录;
3、公司于2016年2月29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的《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
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及《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
会的通知》;
4、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登记记录及凭证
资料;
5、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有关事项及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16年2月26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做出关于召开公司2015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2016年2月29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
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第
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及《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述公告中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会议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地点、参
加会议的方式、主要议程、出席会议的人员、出席现场会议的登记办法、参与网
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作出了通知。
2016年3月22日,本次股东大会按前述公告的时间、地点召开,并完成了公
告所列明的议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6人,所持股份共计
151,688,44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2.3238%。本所律师根据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证明的审查,证实上述股东均为股
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
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均持有有效证明文件。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本所律师
出席了现场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现场会议。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
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3
月2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时
间为2016年3月21日15:00至2016年3月22日15:00。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
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平台直接投票的股东
共61名,所持股份共计3,208,71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8953%。参加网络投票
的股东的资格均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
本所律师确认上述参加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确认上述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已公告的董事会提出的以下议案:
1、公司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公司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公司2016年财务预算报告;
5、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7、关于预计公司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8、关于授权董事长签署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合同及以本公司资产作抵押的合
同的议案;
9、关于续聘公司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0、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1、关于修订《公司分红管理制度》的议案。
除上述议案外本次股东大会未审议其他议案,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方式表决。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就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
方式进行了表决,现场记名投票后,两名股东代表、一名公司监事和本所律师共
同负责计票、监票。
经核查,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
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参加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上述议案通过的票数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
章程》中所要求的最低票数,获得有效表决通过,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
事签名,其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意
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
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公司和本所各留存一份。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关于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见证律师:
黄昌华 包 林
李文君
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