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及《广州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制度的规定,作为珠江啤酒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
和公司负责的原则,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调整
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
案的议案》、《关于修订<广州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
案)(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发行对象签订附
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的议案》等议案中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了认真审阅,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调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预案和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草案)(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是根据非公开发行相关政策和资本市场
环境、并综合考虑公司和各认购方的实际情况而进行的,经调整或修订后的发
行方案、预案和员工持股计划切实可行;公司与关联方签订的附条件生效股份
认购合同补充协议条款设置合理合法,无损害广大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是公平、公开、合理的,公司董
事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关联董事均回避了表决,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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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州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
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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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永福 曹洲涛 林 斌
2016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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