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76 证券简称:江特电机 公告编号:临 2016-014
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相关方承诺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
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盈利承诺及后续处理
根据本次交易安排,江特电机与交易对方俞洪泉、赵银女、王荣法和樊万顺
签署了《盈利补偿协议》,交易对方对标的公司未来年度的盈利进行了承诺,具
体如下:
(一)盈利承诺期限与盈利承诺
俞洪泉、赵银女、王荣法和樊万顺承诺,九龙汽车 2015 年度、2016 年度
和 2017 年度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20,000 万元、25,000 万元和 30,000 万元。
(二)实际净利润数的确定
上市公司应在本次交易完成后的有关年度报告中对标的资产实现的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后的实际净利润合计数与预测净利润数的差异情况进行单独披露,并
由会计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报告》。
(三)补偿原则
根据《专项审核报告》,若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任何一年期末实现的净
利润低于该年度承诺净利润,则交易对方按照如下计算公式向江特电机支付补偿
金:
该年度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
现的净利润数)/承诺期内承诺利润总额×江特电机取得九龙汽车 100%股权的交
易作价—之前年度累计已补偿金额
业绩承诺期届满后,江特电机将对标的公司 100%股权进行减值测试,若标
的公司 100%股权期末减值额>业绩承诺期内累计已补偿金额,则交易对方应向
江特电机另行补偿,补偿金额为标的公司 100%股权的期末减值额—业绩承诺期
内累计已补偿金额。
交易对方分别依据本协议项下各自向江特电机出售的股权比例承担上述所
有补偿义务。
(四)补偿实施
出现需要补偿的情形时,江特电机应在业绩承诺期每一年度的《专项审核报
告》出具之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根据当年应补偿金额确定交易对方当年应补偿的
股份数量及应补偿的现金数,向交易对方就承担补偿义务事宜发出书面通知,并
在需补偿当年的《专项审核报告》公告后一个月内由董事会审议股份补偿相关事
宜,并全权办理对应补偿股份的回购及注销事宜。
补偿义务发生时,交易对方应当首先以其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江特电机新增
股份进行股份补偿,交易对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股份补偿义务后仍不足弥补
应补偿金额的,交易对方应当就差额部分以现金方式向江特电机进行补偿,并应
当按照江特电机发出的付款通知要求向其支付现金补偿价款。
交易对方应补偿股份数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补偿股份数=当年应补偿金额÷本次发行价格
交易对方应补偿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其通过本次重组获得的新增股份总数。
若江特电机在盈利补偿期限内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
除息事项,则已补偿股份数和发行价格相应调整。
(五)奖励安排
为了促进九龙汽车实现更好的效益,江特电机同意对九龙汽车留任的核心团
队予以奖励。若九龙汽车业绩承诺期内累计完成经审计的净利润超过 75,000 万
元,江特电机将按超出部分的 30%比例提取奖金奖励九龙汽车留任的核心团队。
业绩超预期奖励在业绩承诺期间最后一年的年度《专项审核报告》披露后三十个
工作日内,由江特电机一次性以现金支付,相关税费由江特电机代扣代缴。
上述奖励原则上按照截至业绩承诺期间最后一年年末在九龙汽车任职的管
理层和核心团队成员间进行分配,具体分配方案由九龙汽车经营管理层提交草案,
并由九龙汽车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如实施上述奖励时涉及关联交易的,则按照证监会、深交所相关规定及江特
电机相关制度履行相关程序后执行。
二、本次重组相关方做出的重要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
1、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本人/本公司承诺,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该等家庭成员的
范围参照现行有效的《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本人、本人密切家庭成员控制的其
他企业(以下统称为“本人及关联方”)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不会
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在中国境内或境外自行或与他人合资、合作、联营、
投资、兼并、受托经营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地从事、参与或协助他人从事任何与
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届时正在从事的业务有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相同或相似
的业务或其他经营活动,也不会直接或间接投资任何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届时
正在从事的业务有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经济实体;
(2)本人/本公司承诺,如本人及关联方/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
未来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主营业务有竞争或
可能有竞争,则本人及关联方/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将立即通知上市
公司,在征得第三方允诺后,尽力将该商业机会给予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
(3)本人/本公司保证绝不利用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了解和知悉的信息
协助第三方从事、参与或投资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相竞争的业务或项目;
(4)本人/本公司保证将赔偿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因本公司违反本承诺而遭
受或产生的任何损失或开支。
2、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1)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该等家庭成员的
范围参照现行有效的《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
制的其他企业(以下统称为“本人及关联方”)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
公司与上市公司之间将尽量减少、避免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规避的
关联交易时,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本人/本公司保证不会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2)本人/本公司承诺不利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地位,损害上
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3)本人/本公司将杜绝一切非法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的行为。
(二)交易对手方出具的承诺
1、股份锁定承诺
俞洪泉、赵银女、王荣法和樊万顺通过本次交易认购的江特电机股份自股份
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同时,为保证本次交易盈利预测补偿承诺的可
实现性,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包括限售期届满当年),俞洪泉、赵银女、王荣
法和樊万顺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股份将分两次进行解禁,并同时遵守下述限制:
(1)股份解禁时间限制
第一次解禁:自本次股份发行上市之日起满 12 个月且利润补偿期间第二年
《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第二次解禁:自本次股份发行上市之日起满 24 个月
且利润补偿期间第三年《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
(2)股份解禁数量限制
第一次解禁额度上限为俞洪泉、赵银女、王荣法和樊万顺通过本次交易认购
的江特电机股份的 60%;第二次解禁额度上限为俞洪泉、赵银女、王荣法和樊
万顺通过本次交易认购的江特电机股份的 40%。
本次交易实施完成后,交易对方因江特电机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
股份,也应计入本次认购数量并遵守前述规定。如果证监会及/或深交所对于上
述锁定期安排有不同意见,交易对方同意按照证监会或深交所的意见对上述锁定
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执行。对于本次认购的股份,解除锁定后的转让将按照届时
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深交所的规则办理。
自本次重组而获得的全部股份登记在交易对方名下之日起,除遵守上述限售
期的要求之外,交易对方保证在股份限售期满之前亦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其所得的
股份进行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股份,但经江特电机董事
会同意的除外。
2、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本人承诺,自本次交易完成之日起三年内,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
庭成员(该等家庭成员的范围参照现行有效的《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本人、本
人密切家庭成员控制的其他企业(以下统称为“本人及关联方”)不会以任何形式
(包括但不限于在中国境内或境外自行或与他人合资、合作、联营、投资、兼并、
受托经营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地从事、参与或协助他人从事任何与上市公司及其
子公司届时正在从事的业务有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或其他
经营活动,也不会直接或间接投资任何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届时正在从事的业
务有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经济实体;
(2)本人承诺,如本人及关联方未来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
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主营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有竞争,则本人及关联方将立即通知
上市公司,在征得第三方允诺后,尽力将该商业机会给予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
(3)本人保证绝不利用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了解和知悉的信息协助第
三方从事、参与或投资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相竞争的业务或项目;
(4)本人保证将赔偿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因本人违反本承诺而遭受或产生
的任何损失或开支。
3、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人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
(2)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该等家庭成员的
范围参照现行有效的《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
制的其他企业(以下统称为“本人及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将尽量减少、避免
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规避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
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规定及上市公司关
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保证不会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
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本人承诺不利用上市公司股东地位,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4)本人将杜绝一切非法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何情况
下,不要求上市公司向本人及关联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4、关于提供材料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1)本人保证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本次重组相关信息,保证为本次交易所
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本人保证所提供的信息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同时承诺向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各中介机构所
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
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并对所提供信
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因本人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
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
结论明确之前,将暂停转让其在该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5、不存在泄露本次资产重组内幕消息及进行内幕交易的承诺
(1)本人不存在向第三人泄露本次重组内幕信息之情形;
(2)除已披露的交易外,本人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
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3)本人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信息进行其他内幕交易的情形。
6、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
(1)保证上市公司人员独立
①保证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
员均专职在上市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不在本人及本人关联方控制的企业(以下
简称“本人关联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职务;
②保证上市公司的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与本人、本人关联方以及本人关联
企业之间完全独立;
③本人暂无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计划。
如果未来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人选,本人保证通过
合法程序进行,不干预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行使职权作出人事任免决定。
(2)保证上市公司资产独立完整
①保证上市公司具有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和独立完整的资产;
②保证上市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本人、本人关联方以及本人关联企业占
用的情形;
③保证上市公司的住所独立于本人、本人关联方以及本人关联企业。
(3)保证上市公司财务独立
①保证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具有规范、独
立的财务会计制度;
②保证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人、本人关联方以及本人关联企业
共用银行账户;
③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在本人关联企业兼职;
④保证上市公司依法独立纳税;
⑤保证上市公司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本人、本人关联方以及本人关联企
业不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
(4)保证上市公司机构独立
①保证上市公司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
②保证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总经理等依照法
律、法规和江特电机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5)保证上市公司业务独立
①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
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②保证本人除通过行使股东权利之外,不对上市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干预;
③保证本人、本人关联方以及本人关联企业避免从事与上市公司具有实质性
竞争的业务;
④保证尽量减少、避免本人、本人关联方以及本人关联企业与上市公司的关
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
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江特电机公司章程的规定
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7、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和不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承诺
(1)截至本承诺签署之日,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本人、本人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违规占用上市公司、九龙汽车资金的
情况,上市公司、九龙汽车也未为本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2)本次重组完成后,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本人、本人关系
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的其他企业将继续遵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
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及《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的规定,规范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不违规占用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金。
8、关于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交易的承诺
(1)本人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固定居所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
公民,拥有与江特电机签署协议和履行协议项下权利义务的合法主体资格;
(2)本人最近五年内未受过任何行政处罚(含证券市场以内的行政处罚、
交易所的公开谴责以及其他与证券市场相关的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
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亦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
(3)本人已经依法对九龙汽车履行出资义务,不存在任何虚假出资、延期
出资、抽逃出资等违反本人作为股东所应当承担的义务及责任的行为;
(4)本人合法持有九龙汽车的股权,该股权不存在信托安排、不存在股份
代持,不代表其他方的利益,且该股权未设定任何抵押、质押等他项权利,亦未
被执法部门实施扣押、查封、司法冻结等使其权利受到限制的任何约束;同时,
本人保证此种状况持续至该股权登记至江特电机名下;
(5)本人同意九龙汽车其他股东将其所持九龙汽车股权转让给江特电机,
本人自愿放弃对上述拟转让股权的优先购买权;
(6)在本人与江特电机签署的协议生效并执行完毕之前,本人保证不就本
人所持九龙汽车的股权设置抵押、质押等任何第三人权利,保证九龙汽车正常、
有序、合法经营,保证九龙汽车不进行与正常生产经营无关的资产处置、对外担
保、或增加重大债务之行为,保证九龙汽车不进行非法转移、隐匿标的资产之行
为。如确有需要,本人及九龙汽车须经江特电机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
(7)本人保证九龙汽车或本人签署的所有协议或合同不存在阻碍本人转让
九龙汽车股权的限制性条款;
(8)本人保证不存在任何正在进行或潜在的影响本人转让九龙汽车股权的
诉讼、仲裁或纠纷;
(9)九龙汽车章程、内部管理制度文件及其签署的合同或协议中不存在阻
碍本人转让所持九龙汽车股权的限制性条款;
(10)本人已向江特电机及其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充分披露了九龙汽车及
本人所持股权的全部资料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历史沿革、相关权
证、业务状况、人员等所有应当披露的内容;本人作为本次江特电机资产重组的
交易对方,就本人为本次资产重组事宜所提供信息做出如下承诺:“本人保证所
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本人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1)本人与江特电机及其股东以及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任
何关联关系;
(12)除非事先得到江特电机的书面同意,本人保证采取必要措施对本人向
江特电机转让股权事宜所涉及的资料和信息严格保密;
(13)本人保证在股东权利范围内促使江特电机在人员、资产、财务、机
构、业务等方面与本人及本人控制企业保持独立;
(14)本人保证九龙汽车自成立以来未受到工业和信息化、工商、外汇、
知识产权、产品质量、生产安全、环境保护、税务、劳动与社会保障等部门的行
政处罚,九龙汽车也不存在因行业监管、市场准入、工商、外汇、知识产权、产
品质量、生产安全、环境保护、税务、劳动与社会保障等原因而尚未了结的法律
责任。如因九龙汽车存在上述问题而产生的责任和后果由本人承担;
(15)本人与江特电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未就受让江特电机股份或
者向江特电机推荐董事达成任何协议或默契。
特此公告。
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三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