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能源:2015年度公司独立董事报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3-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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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公司独立董事报告

2015 年,作为独立董事,我们忠实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

事的作用,注重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

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 2015 年度的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情况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5 月 18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为贾

成炳、宋密、金太。

2015 年,公司进行了董事会换届,2015 年 4 月 24 日公司第五

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同意提名郭伟华、袁永达、谢桂英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

选人;2015 年 5 月 18 日召开的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选举确定郭

伟华、袁永达、谢桂英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公司第六届

董事会现任独立董事为郭伟华、袁永达、谢桂英。

2015 年,公司共召开 6 次董事会,3 次以现场形式举行,3 次以

通讯方式举行。

独立董事出席会议具体情况见下表:

董事 本年应参加 亲自出席 以通讯方式 委托出席 缺席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

姓名 董事会次数 次数 参加次数 次数 次数 自参加会议

贾成炳 2 1 1 0 0 否

宋 密 2 0 1 1 0 否

金 太 2 1 1 0 0 否

郭伟华 4 0 2 2 0 否

袁永达 4 2 2 0 0 否

谢桂英 4 2 2 0 0 否

二、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情况

(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 2015 年 3 月 20 日召开,全

体独立董事对公司的关联方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仔细的

核查;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 2014 年

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1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 2015 日常关联交易

安排的议案》等 3 项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仔细阅读了公司提供

的相关资料,并就有关情况向公司进行了询问。

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1、关于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事项

经充分了解和查验,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资金

往来主要是由于公司与关联方购销货物、电力、基建及维修工程、

综合服务等关联交易产生的,未发现公司存在中国证监会证监发

〔2003〕56 号提及的情况;并已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

本人认为,截止 201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它关

联方没有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公司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规范对外担

保行为,没有出现属于《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

市公司对外担保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及《关于规范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列举的违

规担保行为。

2、关于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2014 年度履行的各项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均是公司正常生产经

营所必须的,均由协议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依据等价有偿的

原则订立,协议涉及的关联交易价格及支付方式的确定,遵循了国

家的有关规定,符合关联交易规则,履行了合法程序,体现了诚信、

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保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的正常进

行,本人同意,2015 年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之间已经签署

的《综合原料和服务互供协议》、《煤矿建设及设计框架协议》等关

联交易框架协议基础上,以如下方式处理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协议:

公司与大屯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新签订《综合服务协

议》。公司与大屯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属徐州大屯工程咨询

有限公司按照新的服务范围及价格标准签订《工程设计、监理、勘

察、测绘服务协议》。公司与大屯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属大

屯煤电公司铁路工程处按照原协议内容及新价格标准签订《铁路设

施维护及建筑物构筑物建设维护服务协议》。公司与大屯煤电(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下属中煤大屯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按照原协议内容及新

价格标准签订《建筑物构筑物建设维护服务协议》。公司与大屯煤电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原协议内容及标准签订《煤电供应协议》。

公司与中煤电气有限公司按照原协议内容及标准签订《材料、

配件、设备买卖协议》。公司与中煤张家口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按

照原协议内容及标准签订《材料、配件、设备买卖协议》。公司与中

煤北京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原协议内容及标准签订《材料、

配件、设备买卖协议》。除上述协议外,继续执行尚未到期的《土地

使用权租赁协议》、《关于门克庆煤矿生产运行人力资源合作协议》。

在本议案表决中,关联董事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没有损害公

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同时,与上述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股东将在

股东大会上回避对该议案的表决。

综上所述,本人同意上述关联交易事项。

3、关于利润分配事项

为降低经营风险,缓解资金压力,保证公司健康发展,本人同

意公司 2014 年度拟不实施利润分配。

(二)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 2015 年 4 月 24 日以通讯表

决方式召开,全体独立董事对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

举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仔细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并

就有关情况向公司进行了询问。

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意见如下:鉴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

期届满,需进行换届选举。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拟提名义宝厚、姜华、许之前、杨世权、张毅勤、吴继忠、郭

伟华、袁永达、谢桂英为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董事候选人,其中郭伟华、袁永达、谢桂英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本次董事会会议对本次提名的 9 名董事候选人逐人进行了选举

确定,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制方式选举决定后就任董事

(其中上述 3 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需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

核无异议后,方可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本人认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候选人的产生严格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规定,推荐之前充分征求了相关股东和候选人的意见,

董事会候选人推选程序合法合规,董事候选人均具备担任公司董事

的资格和条件,且按相关规定进行了承诺和声明,本人同意上述 9

人作为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候选人。

(三)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于 2015 年 5 月 18 日召开,全体

独立董事对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

公司总会计师 副总经理 安监局局长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董事

会秘书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仔细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

并就有关情况向公司进行了询问。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聘任姜华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许之前先生为公司总会计师

(财务负责人),聘任张毅勤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吴继忠先生

为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聘任马文智先生、薛柏会先生、王树

斌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唐召信先生为公司安监局局长,聘任

戚后勤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的

有关规定。

本人同意聘任姜华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许之前先生为公司

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聘任张毅勤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吴

继忠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聘任马文智先生、薛柏会先

生、王树斌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唐召信先生为公司安监局局

长,聘任戚后勤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会议于 2015 年 12 月 6 日召开,全体独

立董事对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 4 次会议讨论的《关于转让江苏

大屯铝业有限公司 75%股权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详细阅读了

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并就有关情况向公司进行了询问。现基于独

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转让江苏大屯铝业有限公司 75%股权给大屯煤电(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有利于盘活公司存量资产,提升公司资产流动性,

降低财务费用,改善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为做好转让工作,保证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公司根据股权转让

有关规定聘请了审计、评估等中介机构,制订了《江苏大屯铝业有

限公司 75%股权转让方案》,与大屯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共同

拟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经双方协商,本次转让江苏大屯铝业有限

公司 75%股权价格依据以 2015 年 9 月 30 日为基准日的大屯铝业 75%

股权评估值初步确定为人民币 28,723.15 万元;所涉股权转让价款,

在协议生效后,由大屯煤电于 2015 年底前支付 1.44 亿元;其余部分

在 2016 年 6 月 30 日前付清。本次股权转让后,大屯铝业在股权收购

前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债权债务,仍由其本身承担;大屯铝业与上

海能源签订《还款协议》,大屯铝业占用上海能源的资金将于 2016

年 6 月 30 日前归还。本次收购程序规范,依据充分,合法有效。

会前公司就本议案征求了我们的意见,我们同意提交董事会审

议。

因本次转让涉及关联交易,在本议案表决中,关联董事回避了

对该议案的表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

程序合法有效,没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有关规定,本次关联

交易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在股东大会上,与交易有

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将回避本议案的表

决。

综上所述,本人同意上述关联交易事项。

三、积极参与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在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三个专业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均担任委员:

贾成炳先生、宋密女士、金太先生担任战略委员会委员;贾成炳先

生担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宋密女士任委员;贾成炳先生、

金太先生任审计委员会委员。

在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三个专业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均担任委员:

郭伟华先生、袁永达先生担任战略委员会委员;郭伟华先生担任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袁永达先生、谢桂英女士任委员;谢桂

英女士担任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郭伟华先生、袁永达先生任委员。

三个专门委员会采用多种形式积极开展工作。战略委员会对公

司发展战略和投资项目等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提出了相关决策

意见、建议。薪酬委员会审定了公司的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审核

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业绩考核报告,对公司薪酬执行情况进行了

必要监督。

审计委员会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工作职责,重点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公司财务

信息及财务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了审查和监督。2015 年 3 月 19 日,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江苏分公司商务中心三楼会议室召开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 2015 年第 1 次会议,会议认为经普华永道审计的年度财务报

告基本反映了公司截止 2014 年 12 月 31 日的资产负债情况和 2014

年度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并表决同意 2014 年度财务报告提交公司

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普华永道认真履行审计职责,对公司

2014 年度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进行独立审计,圆满完成公司年度审

计工作,同意续聘其为公司 2015 年度审计机构,年度审计费用为 65

万元(其中:财务报表审计费用 50 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 15 万

元);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了审议,审阅公

司内部控制报告后认为:公司现有内部控制制度完善,风险可控,

实际运行良好,有利于促进公司稳定、健康发展。公司第六届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 2015 年第二次会议于 2015 年 12 月 23 日在上海市虹

杨宾馆二楼会议室召开,审议通过了《普华永道关于上海能源 2015

年的审计计划安排的议案》,各位委员审阅了《2015 年上海能源内部

控制评价工作和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年报审计期间,审计委员会还

通过电话会议、邮件或专业委员会会议的形式多次了解审计工作的

进展,对公司财务报告等发表了审阅意见。

四、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情况

2015 年度,我们作为独立董事没有提议召开董事会或临时股东

大会,也没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

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五、其他工作

2015 年,除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外,我们还对公司年内

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关联往来等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进行关注。

此外,我们还通过参加听取汇报、实地考察等方式充分了解情

况,积极运用自身的专业知识提供建议,促进公司董事会决策的科

学性。

特此报告。

报告人:郭伟华、袁永达、谢桂英

2016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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