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
经过认真审议,对公司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事
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等方面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其在为本公司提供 2015 年财务报告审
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服务的过程中,独立、客观、公正、及时地完成了
与公司约定的各项审计业务。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衔接的
连续性、完整性,同意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
公司 2016 年度的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
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刘渊 王瑛 谭红旭 王惠珍
二零一六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