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伍股份: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3-22 18:2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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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江西华伍制动器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15年度股

东大会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就本次会议的召集

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

性等事宜进行了核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2月27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

息披露媒体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载

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方式、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等

内容。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16年3月22日下午14:00在江西省丰城市工业园区新梅路7

号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聂景华先生

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本次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3月22日上午9:30-11:30,

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3月

1

21日15:00至2016年3月22日15:00。

根据上述核查情况,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

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依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华伍股份 2015 年度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1,032 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7955%,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1,032 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7955%;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

次会议的股东共 0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本次会议,该等人员

均有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根据上述核查情况,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通过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

本次会议通知所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根据现场会议监票人和计票人监票、验

票,并合并统计现场投票、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议案的表决

2

票数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议案及其表决情况为:

1、议案名称:《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1,032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议案名称:《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1,032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3、议案名称:《2015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11,032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4、议案名称:《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1,032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3

5、议案名称:《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11,032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24万股,占出席

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6、议案名称:《关于与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日常

关联交易情况及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11,032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24万股,占出席

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7、议案名称:《关于续聘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032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24万股,占出席

4

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8、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16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032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9、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032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根据上述核查情况,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与本次会议通知所列明的议案相

符,不存在对未经公告的议案进行审议的情况。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会议

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本次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及经办律师签署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5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华伍制动器

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周璇

经办律师:

支毅 王永强

律师事务所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12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 3407

2016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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