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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江西华伍制动器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15年度股
东大会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就本次会议的召集
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
性等事宜进行了核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2月27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
息披露媒体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载
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方式、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等
内容。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16年3月22日下午14:00在江西省丰城市工业园区新梅路7
号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聂景华先生
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本次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3月22日上午9:30-11:30,
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3月
1
21日15:00至2016年3月22日15:00。
根据上述核查情况,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
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依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华伍股份 2015 年度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1,032 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7955%,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1,032 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7955%;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
次会议的股东共 0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本次会议,该等人员
均有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根据上述核查情况,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通过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
本次会议通知所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根据现场会议监票人和计票人监票、验
票,并合并统计现场投票、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议案的表决
2
票数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议案及其表决情况为:
1、议案名称:《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1,032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议案名称:《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1,032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3、议案名称:《2015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11,032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4、议案名称:《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1,032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3
5、议案名称:《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11,032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24万股,占出席
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6、议案名称:《关于与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日常
关联交易情况及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11,032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24万股,占出席
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7、议案名称:《关于续聘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032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24万股,占出席
4
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8、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16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032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9、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032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根据上述核查情况,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与本次会议通知所列明的议案相
符,不存在对未经公告的议案进行审议的情况。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会议
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本次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及经办律师签署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5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华伍制动器
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周璇
经办律师:
支毅 王永强
律师事务所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12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 3407
2016 年 3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