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北 京 大 成 (上 海 )律 师 事 务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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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五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电光防爆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曲峰、杨龙驹出席了公司
于 2016 年 3 月 22 日召开的 2015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对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以下有关
文件和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 《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 《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 《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通知”);
4.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其他相关文件。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
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
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股东大会
召集人的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
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随
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关并公告,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为任何其他
人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
会由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召开,由公司董事会进行召集。
2016 年 2 月 29 日,公司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了《关于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及地点等具体事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以及其他事项等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3 月 22 日(星期二)下午 14:00 在浙江
省乐清市经济开发区纬五路 180 号公司四楼会议室。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6 年 3 月 21 日至 2016 年 3 月 22 日。其
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3 月 22 日
9:30 - 11:30,13:00 -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3 月 21 日 15:00 至 2016 年 3 月 22 日 15:00 的任意时
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16 年 3 月 17 日,
截至 2016 年 3 月 17 日下午 15:00 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参加
表决。
经本所律师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5 名,代表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00,995,100 股,占公司总股份 68.8587%,具体如下:
1.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9 名,代表股份 100,928,9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8.8136%;
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6 人,代表股份 66,2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451%,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
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为: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2,245,1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530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
代表股份 2,178,9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485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66,2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451%。
除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公司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2016 年 2 月 29 日,公司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了《关于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布了 7 项议案,包括:
1. 《关于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2. 《关于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 《关于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 《关于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 《关于公司 2015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6. 《关于公司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以及
7. 《关于 2016 年度预计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
项完全一致,不存在修改原有会议议程、提出新议案以及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
进行表决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议案均由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予以披露,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
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
会议事日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并经监票人和计票人监票、验票和计票;网
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
数和表决结果。
经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结果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
果,全部议案经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股东大会召
集人的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二〇一五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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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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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汉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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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龙驹
2016 年 3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