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新都: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3-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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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33 证券简称:*ST 新都 公告编号:2016-03-23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进展情况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16 年 3 月 18 日收到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润旺矿产品贸易(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本公司原舒鹏

程借款合同纠纷案再审的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二、本案申请再审法院受理情况

本公司原舒鹏程借款合同纠纷案原一审被告润旺矿产品贸易(深圳)有限公

司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5 年 8 月 26 日作出的(2015)深中法民

终字第 874 号民事判决书和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

2106 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内容,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法院已

立案审查,案号为【(2016)粤民申 1747 号】。

三、申请再审案件基本情况

1、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润旺矿产品贸易(深圳)有限公司

2、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舒鹏程

3、原审被告: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瀚明投资有限公司

李聚全

4、原审第三人:深圳市华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融兴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5、基本案情

自然人舒鹏程于 2013 年 5 月 24 日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其

2010 年 1 月与本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本公司向其借款 1200 万元,借款

期限为 2 个月。深圳市瀚明投资有限公司、润旺矿产品贸易(深圳)有限公司、

李聚全对该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相关费用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保证

1

责任。因该借款的借款人及担保人均未履行偿还义务,舒鹏程向法院起诉,案号

【(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 2106 号】。

2014 年 10 月 11 日,公司收到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向舒鹏程偿还

借款本金 1200 万元及利息、深圳市瀚明投资有限公司、润旺矿产品贸易(深圳)

有限公司、李聚全对本公司应偿还的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润旺矿产品贸易(深圳)有限公司不服法院一审判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

院提出上诉,2015 年 8 月 26 日,深圳中院作出【(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 874

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诉讼详细情况见本公司 2014 年 5

月 29 日、2014 年 10 月 14 日、2015 年 9 月 2 日分别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

网披露的《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4-05-29)及《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

告编号:2014-10-14 号、2015-09-02-01 号)。

2015 年 9 月 15 日,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舒鹏程作为债权人按照破产重

整程序规定申报上述债权。2015 年 11 月 12 日,深圳中院作出(2015)深中法

破字第 100-1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包括舒鹏程在内的 17 位债权人的债权

自裁定日起生效。2015 年 12 月 28 日,公司收到破产重整管理人发出的《新都

酒店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普通债权分配表》,管理人已经根据重整计划之规定和

深圳中院裁定确认的债权表,按照其制定的《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

划执行之分配方案》,向全部债权人支付了分配额,管理人向舒鹏程支付了分配

额。2015 年 12 月 28 日,深圳中院作出(2015)深中法破字第 100-5 号《民事

裁定书》,裁定本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2016 年 2 月 25 日,润旺矿产品贸易(深圳)有限公司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

院提交《再审申请书》,称其与第三人华融公司(真实出借人)之间实际发生多

笔高利贷借贷,但因华融公司董事长坚持要求润旺公司实际负责人李聚全(同时

为本公司董事长)以新都酒店名义签署借贷文件,同时将出借人等条款处空白未

填写内容,事后又在真实借款人等不知晓情况下填写被申请人舒鹏程为名义出借

人,形成被申请人的起诉情形。本案名为被申请人舒鹏程与新都酒店借款并由申

请再审人担保,实为润旺公司与第三人华融公司之间发生高利贷借贷纠纷。

6、诉讼请求

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 874 号民事判决书

2

和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 2106 号民事判决书,驳回

被申请人起诉。

四、案件的判决情况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审查,但本案是否进入再审程序存在不确定

性。

五、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六、本次判决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舒鹏程已经依据生效的(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 874 号民事判决在本公司重

整程序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获得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债权表之确认。本

公司已经按照《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之规定向舒鹏程进行了清

偿。本公司不会因(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 874 号民事判决效力变化承担任何更

多的责任。本公司也将提请管理人共同处理本案件。同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已经对润旺矿产品贸易(深圳)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立案审查,该案件是否再审

尚存在不确定性。

七、备查文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粤民申 1747 号】应诉通知书。

特此公告。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3 月 22 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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