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 和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利 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 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书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地址:成都市天府大道中段棕榈泉国际金融中心16、17楼
电话:028-86625656 传真:028-86761128
法律意见书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利尔化学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
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声明事项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
审阅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3)《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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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5)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会议资料。
公司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上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无隐瞒、
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的,与正本内容一致,文件材料为复
印件的,与原件内容一致。
3、本所律师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
料,随其他须公告的文件一并公告。
4、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除此
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就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
格是否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如下:
第一部分 正 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6年2月25日做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的决议,并于2016年2月27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年
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3 月 22 日 14:00 在公司会议室(四川省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绵州大道
南段 327 号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一楼)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高文先生主
持。公司此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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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3 月 22 日 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3 月 21 日 15:00 至
2016 年 3 月 22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公司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大会召开的实际时
间、地点、方式、内容与《通知》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2、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共 计【18】
人 , 代 表 股 份【163,677,43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262,186,515 股)
的【62.4279】%。其中:①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人,代
表股份【163,508,52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2.3634】%;②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
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计【15】人,代表股份【168,910】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644】%。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
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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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除本所律师、公司股东之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保荐机构代表。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对《通知》载
明的12项议案进行了表决,该12项议案为:《公司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公司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公司2015
年度分配预案》、《公司董事长2015年度薪酬考核方案》、《公司2015年年度报
告及其摘要》、《关于申请综合授信及贷款的议案》、《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
担保的议案》、《关于利用自有闲置资金开展人民币理财业务的议案》、《关于
聘任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议案》、《关于补选公
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推举了两名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
同对现场会议的投票表决情况进行监票、计票,经由本所律师核查,会议当场公
布了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全部获得通过。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对上述议案进行表决时,同意票数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未对《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公司章程》的
提案进行表决,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对表决结果未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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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会议的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第二部分 结 尾
一、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日期及签字盖章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由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出具,经办
律师为张云、程凤。
二、本法律意见书的正本、副本份数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肆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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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关于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章页)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 张云
程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