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18 证券简称:华信国际 公告编号:2016-045
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情况发生。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6年03月22日(星期二)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年3月21日-2016年03月22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03月
2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3月21日下午15:00至2016年3月22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徐汇区富民路291号悟锦世纪大厦9楼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勇先生
(6)本次会议通知及相关文件刊登在2016年3月1日的《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
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729,552,818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60.8541%。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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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 代 表 共 计 6 人 ,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数 729,496,418 股 , 占 公 司 股 本 总 额 的
60.849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56,400股,占公司股本
总额的0.0047%。参加现场及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代表9名,其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为867,8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0724%。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
式,审议了下列议案:
1、审议了《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 729,552,818 股,同意 729,552,818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 0.0000%;弃权 0 股,占
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00%。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不含)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867,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
权股份总数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分之二以上,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2、审议了《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 729,552,818 股,同意 729,552,818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 0.0000%;弃权 0 股,占
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00%。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不含)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867,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
权股份总数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分之二以上,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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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议了《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 729,552,818 股,同意 729,552,818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 0.0000%;弃权 0 股,占
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00%。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不含)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867,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
权股份总数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分之二以上,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4、审议了《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 729,552,818 股,同意 729,552,818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 0.0000%;弃权 0 股,占
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00%。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不含)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867,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
权股份总数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分之二以上,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5、审议了《公司 2015 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 729,552,818 股,同意 729,552,818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 0.0000%;弃权 0 股,占
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00%。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不含)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867,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
权股份总数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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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分之二以上,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6、 审议了《公司 2015 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 729,552,818 股,同意 729,552,818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 0.0000%;弃权 0 股,占
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00%。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不含)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867,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
权股份总数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分之二以上,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7、审议了《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 729,552,818 股,同意 729,552,818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 0.0000%;弃权 0 股,占
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00%。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不含)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867,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
权股份总数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分之二以上,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8、 审议了《公司 2015 年度社会责任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 729,552,818 股,同意 729,552,818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 0.0000%;弃权 0 股,占
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00%。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不含)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867,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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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
权股份总数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分之二以上,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9、审议了《关于聘用公司 2016 年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 729,552,818 股,同意 729,552,818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 0.0000%;弃权 0 股,占
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00%。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不含)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867,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
权股份总数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分之二以上,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黄栋、张霞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
《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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