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兴玩具: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3-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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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粤威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广东粤威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群兴玩具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群兴玩具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广东粤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接受广东群兴玩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群兴玩具”)

的委托,指派熊海博律师、蔡泽雄律师 (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

群兴玩具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与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

序与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审查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

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会议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临时提案情况,本次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现场核

验,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

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

广东粤威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董事会根据 2016 年 2 月 26 日第二届董事

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召开。经本所律师核查,该次董事会所做决议

合法、有效。

2、2016 年 2 月 29 日,公司董事会分别在巨潮资讯网站及《证券

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广东群

兴玩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通知》)。

3、《本次股东大会通知》记载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会议

地点、会议议程、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符合《公司

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公告了本次股

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符合《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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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要求采取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

统进行。

2016 年 3 月 22 日下午 14:30,由公司总经理黄仕群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如期在公司本部会议室召开,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3 月 22 日 9:30 至 11:30 和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3 月 21 日 15:00 至 2016 年 3 月 22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通知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16 年 3 月 17 日。经核查,实际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出席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 人,代表有表决

权 的 股 份 总 数 264,053,000 股 ,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总 数 的

44.8521%。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555,56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2642%。参与网络投票

的股东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1 人,拥有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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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的股份为 1,555,56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2642%。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之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聘请的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265,608,561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

数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555,561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265,608,561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

数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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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555,561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265,608,561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

数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555,561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审议通过了《201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 265,608,561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

数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555,561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65,608,561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

数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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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555,561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

司 2016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并授权董事长决定其报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65,608,561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

数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555,561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

一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临时提案

经查,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提出。

七、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对所有提案逐项进行了书面投票表

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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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行使了表决权。

以上投票全部结束后,公司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了

合并统计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

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结论意见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符,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5、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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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专为广东粤威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群兴玩具股份

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广东粤威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见证律师:

信义律师 熊海博律师

蔡泽雄律师

二 0 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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