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元证券”)作为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力新材”、“公司”、“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
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2014 年修订)》等相关规
定,对强力新材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核查情况
和保荐意见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和目前股本情况
2015 年 3 月,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
具的《关于核准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证
监许可[2015]325 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2,000 万股。江苏苏亚金诚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5 年 3 月 17 日对该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
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苏亚验【2015】9 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出具的《关于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
市的通知》(深证上[2015]109 号),公司 A 股股票于 2015 年 3 月 24 日起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公司的股份总数和股权结构变为:
A 股发行后
股份类别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限售流通股 5,980 74.94
无限售流通股 2,000 25.06
总计 7,980 100.00
截至目前,公司股份总额及股权结构未发生变化。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1、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承诺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做出的所
持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如下:
1)股份限售承诺
公司股东上海宏景睿银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宏景睿银”)、
上海赢投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以下简称“赢投投资”)承诺:自
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
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若其违反上述承诺,相关减持所得收益将归公司所
有,其将向公司董事会上缴该等收益。
2)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股东宏景睿银、赢投投资的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本企业在锁定期
已满,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且不
违背本企业已作出承诺的情况下,若拟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的,
将通过大宗交易、集中竞价或协议转让等法律允许的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公司
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累计
减持数量可能达到所持公司股票数量的 100%,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股本总额)。如未按照上
述承诺进行减持,减持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2、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无后续追加与股份锁定相关的承诺。
3、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
其做出的上述承诺,不存在未履行上述承诺的情形。
4、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
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上市公司对其也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况。
1
上海赢投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近日已更名为新余赢投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该企业
证券账户名称变更事宜仍在办理过程当中。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时间为 2016 年 3 月 24 日(星期四)。
2、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 10,166,0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12.74%,实
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 4,676,36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5.86%。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 2 人,均为有限合伙股东。
4、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所持限售股份数量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 本次实际可上市流
股东名称 备注
(股) (股) 通数量(股)
宏景睿银 5,489,640 5,489,640 0 注
赢投投资 4,676,360 4,676,360 4,676,360 -
总计 10,166,000 10,166,000 4,676,360 -
注:宏景睿银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 5,489,640 股,目前处于质押状态,待解除质押后,
可上市流通。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
(1)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2)公司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
时作出的承诺;
(3)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
准确、完整。
保荐机构金元证券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韦玉刚 钟 玻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