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意见书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及《关
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意见》等相关要求,我们作为包头明天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一、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带强调事项段的审计报告,
对公司 2015 年 12 月 31 日财务状况及 2015 年度经营成果给予了客观评价。公
司董事会就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意见做出的说明反映了公司的实际状况
和公司未来的发展。因此,同意董事会的专项说明。同时对所强调事项,我们将
持续进行关注。
二、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15 年度共实现净利润
为 33,842,128.27 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1,331,724,415.45 元,本年度可
供股东分配利润为-1,297,882,287.18 元。
我们认为,鉴于公司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负值,公司董事会拟定 2015 年度
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是从公司实际情况出发而
确定的。我们同意将该预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 2015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和《包头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办法》进行,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公司已披
露的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不存在违规情形。
上述议案的提议、审核、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将第二项议案
提请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包头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意见书》之签字页)
包头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周序中
孙立武
王道仁
二 0 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