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审
议,在审阅相关议案资料后,就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一、对《关于确认首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
成就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交阅的材料,我们就关于确认首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第
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期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
件成就情况以及激励对象名单,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关于同意公司获授首期授
予限制性股票的 117 名激励对象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决定符合《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关于股
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以及《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亦符
合《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相关规定,
激励对象符合解锁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关于确认首期授予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第二个解
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就题述事项,我们审阅了相关材料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期授予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第二个解
锁期解锁条件成就情况以及激励对象名单,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关于同意公司
获授首期授予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的 5 名激励对象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
就的决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事项
备忘录 1 号》、《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以及《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事
项备忘录 3 号》,亦符合《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修订稿)》等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解锁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
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谭 跃:
谢 康:
郑 敏:
二 O 一六年三月二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