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2016年修订)
第一条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以及《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以下简称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有关规定,为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石家庄
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行为,进一步维护公司全
体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建立起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
务。
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
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与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所界定的关联方
具有相同含义,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
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代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
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
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其关
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
及其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
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公司的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公司的资产应当独立完整、权属清晰,不被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支配。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内部机构应当独立运作,独立行使经营
管理权,不得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存在机构混同等影响公司独立经营的情形。
第六条 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
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规定,实施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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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
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因关联交易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非
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公司不得对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做出决定。
第七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
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
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与控股
股东及其关联方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应严格按照签订的合同执行。
第八条 公司在拟购买或参与竞买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的项目或资产时,应
当核查其是否存在占用公司资金、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等情形。在上述违
法违规情形未有效解决之前,公司不得向其购买有关项目或者资产。
第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
他支出;
(二)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四)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五)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六)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七)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八)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九)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有关
规定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要求公司违法
违规提供担保的,在占用资金全部归还、违规担保全部解除前不转让所持有、控
制的公司股份,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股份锁定手续。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获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占用公司资金,挪用、侵占公司资产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报告,
并督促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应及时发出催
还通知并及时向有关部门上报。
公司董事会应当自知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由
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事实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办理有关当事人所持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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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的锁定手续。因关联人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而给上市公
司造成损失或者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
护性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工作的第一
责任人,总经理为执行负责人,财务总监是具体监管负责人,公司财务总部是落
实防范资金占用措施的职能部门,审计部是日常监督部门。
第十三条 发生资金占用的问责及罢免程序如下:
(一) 财务总监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2日内,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
事长,同时抄送董事会秘书;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占用资产的股东名称、占用
资产名称、占用资产位置、占用时间、涉及金额、拟要求清偿期限等;若发现存
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情况
的,财务总监在书面报告中还应当写明涉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协助或纵
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情节等。
(二) 董事长根据财务总监书面报告,敦促董事会秘书以书面或电子邮件
形式通知各位董事并召开临时会议,审议要求控股股东清偿的期限、涉及董事或
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事
宜;
(三) 若董事长不召开董事会的,董事会秘书在收到财务总监书面报告后
应立即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报告公司监事会,由监事会提议并由董事长以外的
董事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要求控股股东清偿的期限、涉案董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关联
董事在审议时应予以回避;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董事会在审议相关处分决
定后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秘书应协助监事会、召集人履行召开董事
会临时会议的各项事宜。
(四) 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向控股股东发送限期清偿通知,起草对
相关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
结等相关事宜,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对于负有严重责任被免去职务的董
事,董事会秘书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事项后及时告知当事董事,并起
草相关处分文件。
(五) 若控股股东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清偿,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到期后 20 日
内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
息披露工作。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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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执行。
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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