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合科技: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6年3月)

来源:深交所 2016-03-22 14: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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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16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规范运作水平,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

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

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

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公司任何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

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

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控

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重大差错,是指在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业绩预告修正、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中的财务

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中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年报信息披露存

在其他重大错误等情况,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具

体包括: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存

在重大会计差错,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

出正确判断的;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不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

(三)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四)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年报中的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

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第六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结合原则。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

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被调查人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有关部门、分公司、

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配合调查工作,不得阻挠、

推诿或干预调查工作。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八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工作人员应当按其职责

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直接责任;各部门、分公

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对其分管范围内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

任。

第九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除直接责任人外,董事长、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

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财务部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

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

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

相关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要求执行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

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

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三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

申辩的权利。被追究责任人对董事会的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董事会作

出决定后 10 日内提出书面申诉意见并申请公司董事会复议一次。申诉、复议期

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四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

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

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和责任追究参

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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