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合科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16年3月)

来源:深交所 2016-03-22 14: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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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2016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工作,根据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规范创

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等法律法

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本制

度第二十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的管理。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

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务总监。

第四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在买卖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

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

融券交易。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计

划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应在买卖前三个交易日内填写《买卖本公司

证券问询函》(附件1)并提交董事会,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确认。董事会秘书收

到《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后,应检查本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进展等情

况,形成同意或反对的明确意见,填写《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的确认函》

(附件2),并于《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所计划的交易时间前将其交与问询

1

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收到董事会秘书的确认函前,不得擅自进

行本公司证券的交易行为。董事会秘书买卖本公司证券的,应参照上述要求由董

事长进行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对《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有关买卖本公司

证券问询函的确认函》等资料进行编号登记并妥善保管。

第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

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

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

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

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证券账户、离任时间等):

(一)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

后2个交易日内;

(二)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

后的2个交易日内;

(五)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

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票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

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为基

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票的数量。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

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票,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

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股票数量变化时,本年度可转让股票数量相应变更。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票满足解

除限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五条 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

享有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

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四章 买卖公司股票的禁止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

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

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

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票且尚

在承诺期内的;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买入

3

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对于多次买入的,以最后一次买入的时间作为6个月卖出禁止期的起算点;

对于多次卖出的,以最后一次卖出的时间作为6个月买入禁止期的起算点。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

在下列期间不得进行本公司的股票买卖: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

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

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

第五条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本制度第十八

条规定执行。

第五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

度第二十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

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

披露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发生变动当日及

时填写《股份变动情况申报表》(附件3),并通知董事会秘书。在事实发生2个

交易日内,由董事会秘书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

容包括:

4

(一)上年末所持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和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和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本制度第十八条的情况,公

司董事会应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比例达

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六章 处罚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公司

进行内部通报批评并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情节严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或

交由相关部门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三月

5

附件1:

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

编号(董秘填写):

公司董事会:

根据有关规定,拟进行本公司股票的交易。具体情况如下,请董事会予以确

认。

本人姓名

本人身份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A股股东账户

原持股数量 股

拟交易方向 买入/卖出

拟交易数量 股

拟交易日期 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

再次确认,本人已知悉《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

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等交易所自律性规则有关

买卖本公司证券的规定,且并未掌握关于公司证券的任何未经公告的股价敏感信

息。

签名:

年 月 日

6

附件 2:

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的确认函

编号(董秘填写):

您提交的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已于 年 月 日收悉。

□同意您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进行问询函中计划的交易。

本确认函发出后,上述期间若发生禁止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形,董事会将另行通

知您,请以书面通知为准。

□请您不要进行问询函中计划的交易。否则,您的行为将违反下列规定或承

诺:

本确认函壹式贰份,问询人与董事会各执壹份。

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 月 日

7

附件 3

股份变动情况申报表

编号(董秘填写):

公司董事会:

过申请及董事会确认,本人进行了本公司证券的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本人姓名

本人身份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A股股东账户

上年末所持公司股份数量 股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股

本次交易方向 买入/卖出

本次交易数量 股

本次交易后持股数量 股

拟交易日期 年 月 日

(附上经本人签字的交易清单)

本人严格依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

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交易所自律性规

则进行交易,且并未掌握关于公司证券的任何未经公告的股价敏感信息。

签名:

年 月 日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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