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水股份: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摘要)

来源:上交所 2016-03-22 09:0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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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291 股票简称:西水股份

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

报告书(摘要)

交易相关方 住所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1 号

深圳前海恒锦宇盛投资合伙企业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住

(有限合伙) 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金奥凯达投资合伙企业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住

(有限合伙) 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国亚创豪投资合伙企业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住

(有限合伙) 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

签署日期:二〇一六年三月

公司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书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对本报告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

论明确之前,将暂停转让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本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报告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本次交易的相关方已出具承诺函,保证其为公司本次交易提供的有关信息真

实、准确和完整,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及其他监管机构对本次交易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

不表明其对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收益的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

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交

易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报告书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

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交易相关方声明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相关方天安财险、恒锦宇盛、金奥凯达、国亚创豪

承诺:

将及时提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信息,保证为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所提供

的有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因提供

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目 录

目 录 .................................................................................................................... 4

释义 ......................................................................................................................... 6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 8

一、本次交易方案简介 ......................................................................................... 8

二、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借壳上市 ......................................... 8

三、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 9

四、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估值 ............................................................................. 9

五、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 9

六、本次交易已履行的和尚未履行的决策程序及报批程序 ............................. 9

七、本次交易相关方的承诺 ............................................................................... 10

八、本次重组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 ................................................... 11

第二节 重大风险提示 ......................................................................................... 15

一、本次交易的审批风险 ................................................................................... 15

二、本次交易无法按期进行的风险 ................................................................... 15

三、本次增资方未能按时交付出资的风险 ....................................................... 15

四、即期回报被摊薄风险 ................................................................................... 16

五、本次交易的估值风险 ................................................................................... 16

六、利率变动风险 ............................................................................................... 16

七、保险业务所采用的主要假设和估计与实际存在差异可能导致的定价不充

分、准备金计提不足等风险...................................................................................... 17

八、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系统不完善或失效的风险 ....................................... 18

九、投资风险 ....................................................................................................... 19

十、监管政策、法律法规变动的风险 ............................................................... 19

十一、行业竞争不断加剧的风险 ....................................................................... 20

十二、股利支付受限的风险 ............................................................................... 20

十三、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的风险 ................................................................... 21

第三节 本次交易概述 ......................................................................................... 22

一、本次交易的背景和目的 ............................................................................... 22

二、本次交易决策过程和批准情况 ................................................................... 23

三、本次交易概述 ............................................................................................... 23

四、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 24

五、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但不构成借壳上市 ....................................... 24

六、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 25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本公司、西

指 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水股份、上市公司

包头岩华 指 包头市岩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恒锦宇盛 指 深圳前海恒锦宇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金奥凯达 指 深圳前海金奥凯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国亚创豪 指 深圳前海国亚创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包头盛宇 指 包头市盛宇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阡轩 指 天津阡轩商贸有限公司

重庆斯莫尔 指 重庆斯莫尔商贸有限公司

天安财险、标的公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天安保险股份有限

司 公司

天安保险 指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交易相关方 指 恒锦宇盛、金奥凯达、国亚创豪、天安财险

审计、估值基准日 指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公司全资子公司包头岩华分别与包头盛宇、天津阡

本次重组、本次交

指 轩、重庆斯莫尔共同设立恒锦宇盛、金奥凯达、国亚

创豪,对天安财险增资 689,661.67 万元

天安财险股份认 恒锦宇盛、金奥凯达、国亚创豪与天安财险签署的《天

购协议 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认购协议》

包头岩华分别与包头盛宇、天津阡轩、重庆斯莫尔共

合伙协议 指

同设立恒锦宇盛、金奥凯达、国亚创豪的《合伙协议》

本报告书 指 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

报告期、最近两年 指 2014 年和 2015 年

广发证券、独立财

指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务顾问

山东和信 指 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通商律师 指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中联评估 指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保险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重组办法》 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4 年修订)

《若干规定》 指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准则第 26 号》 指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4 年修订)》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

《公司章程》 指 《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 指 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 指 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 指 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监会 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注:本报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

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本次交易方案简介

公司控股子公司天安财险拟增发 5,234,132,184 股股份。为进一步支持公司

控股子公司天安财险业务发展,公司拟通过全资子公司包头岩华作为普通合伙人,

分别与重庆斯莫尔、包头盛宇、天津阡轩共同设立恒锦宇盛、金奥凯达、国亚创

豪三家有限合伙企业,合计认购天安财险新增发的 2,662,786,389 股股份,认购

股份的总价为 6,896,616,747.51 元,占天安财险增资完成后股本总额的 14.99%。

本次交易完成后,西水股份将直接持有天安财险 35.88%股权,通过上述三

家有限合伙企业控制天安财险 14.99%的股权,合计持有和控制天安财险 50.87%

的股权,仍为天安财险控股股东。

二、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借壳上市

(一)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公司本次投资金额为 689,661.67 万元,占 2015 年末公司合并报表归属母公

司净资产的 66.21%,根据《重组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

组。

具体指标计算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合并报表) 上市公司 标的资产 投资金额 比值

资产总额 17,295,579.49 2,541,351.48 689,661.67 14.69%

营业收入 2,002,926.70 297,013.34 - 14.83%

归属母公司净资产 1,041,675.36 190,346.10 689,661.67 66.21%

注:根据《重组办法》,以标的公司的资产总额或资产净额与成交金额熟高计算确定。

(二)本次交易不构成借壳上市

本次交易上市公司不涉及发行股份,不会导致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更,

也不涉及向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本次重组不会导致西水股份实

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不构成借壳上市。

8

三、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增资方为上市公司控制的恒锦宇盛、金奥凯达、国亚创豪三家有限

合伙企业,增资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天安财险。根据《上市规则》,本

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四、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估值

根据中联评估出具的中联评咨字[2016]第 174 号《估值报告》,本次估值对

天安财险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采用市场法进行估值。市场法下,天安财险在估值基

准日的母公司净资产账面值为 1,271,613.86 万元,合并口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

益合计为 1,269,820.55 万元,估值后天安财险归属母公司股东权益价值为

2,577,735.71 万元,估值增值 1,307,915.16 万元,增值率 102.71%。

根据以上估值结果,经交易各方协商确定本次拟认购的天安财险增发的

2,662,786,389 股股份交易价格为 6,896,616,747.51 元,即天安财险每股增资价格

为 2.59 元。

五、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持有天安财险 50.87%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

公司控制的天安财险的股权比例将保持不变。

假设西水股份 2015 年重组和本次交易在 2015 年 1 月 1 日已实施完成,则本

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资产规模、负债规模和合并报表所有者权益增加,资产

负债率有一定幅度下降;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资产和营业收入不变,但归属于

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每股收益将有所下降。

(二)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本次交易上市公司不涉及发行股份,不会导致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更。

六、本次交易已履行的和尚未履行的决策程序及报批程序

(一)本次交易已履行的程序

9

1、本次交易已经恒锦宇盛、金奥凯达、国亚创豪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

恒锦宇盛、金奥凯达、国亚创豪三家有限合伙企业管理人包头岩华出具了执行董

事决议,同意本次交易;

2、本次交易已经天安财险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本次交易已经西水股份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程序

本次交易尚需西水股份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增资天安财险事宜及天安财

险公司章程的修订,尚需中国保监会批准,且天安财险公司章程的修订尚需天安

财险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次交易能否取得上述批准,以及最终取得批准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因此,

本次交易存在审批风险,特此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本次交易相关方的承诺

承诺人 主要内容

本公司全体董事保证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

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披露信息和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人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

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

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

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

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

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

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承诺锁

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本公司/本企业将及时提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信息,保证为本

天安财险

次重大资产购买所提供的有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

国亚创豪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恒锦宇盛

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

金奥凯达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重庆斯莫尔、包头盛宇、天津阡轩拟对恒锦宇盛、金奥凯达、国

亚创豪出资 25 亿元的资金来源是自有资金以及回收其他应收账款、

重庆斯莫尔

股东借款或增资等多种形式的自筹资金;

包头盛宇

2、重庆斯莫尔、包头盛宇、天津阡轩对恒锦宇盛、金奥凯达、国亚

天津阡轩

创豪出资的资金来源不包含结构化产品,不存在资金来源不合法的

情形,不存在资金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10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形;

3、重庆斯莫尔、包头盛宇、天津阡轩将按照恒锦宇盛、金奥凯达、

国亚创豪的有限合伙协议的约定及时履行出资义务;

4、重庆斯莫尔、包头盛宇、天津阡轩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重庆斯莫尔、包头盛宇、天津阡轩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的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委托持股、代为持股、

信托持股或亲属等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6、重庆斯莫尔、包头盛宇、天津阡轩与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

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之间不存在任何委托持股、代为持股、信托持股、或亲属等关

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本公司对恒锦宇盛、金奥凯达、国亚创豪出资的资金主要来源为股

东增资,本公司将根据包头岩华发出的缴付通知的要求于 2016 年 3

重庆斯莫尔

月 23 日前一次性缴付全部出资。若因本公司原因未能在缴付通知规

包头盛宇

定时间内缴付全部出资,本公司同意按照《有限合伙协议》的约定

天津阡轩

将已向恒锦宇盛、金奥凯达、国亚创豪缴付的 2,500 万元出资作为

违约金。

本次西水股份重大资产购买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广发证券,法律顾

问通商律师,上市公司和天安财险审计机构山东和信以及资产估值

广发证券、通商律师、

机构中联评估均已出具如下承诺:如本次重组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

中联评估、山东和信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本所未能勤勉尽责的,将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

八、本次重组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

(一)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对于本次交易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已经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重组办法》

等相关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本报告书披露后,公司将继续严格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披露可能对

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与本次重组的进展情况。

(二)严格执行交易批准程序

本次交易的实施将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关于重大资产购买的审批

决策程序规定。本次交易方案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

已就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三)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平台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交易方案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发布提示性公告,提醒全

体股东参加审议本次交易方案的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关

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为参加股东大会的股

11

东提供便利,就本次交易方案的表决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参加现场投票,

也可以直接通过网络进行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将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四)提供投资者沟通渠道

公司将在相关信息披露以后,提供电话、电子邮件和信件等方式,为投资者

对本次交易的意见提供方便,确保投资者对公司重大事项的建议权。

(五)本次股东会投票安排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需经上市公司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且上市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分类披露中小股东投票情况。

(六)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安排

根据公司的测算,假设公司 2015 年重组以及本次交易于 2015 年 1 月 1 日完

成,则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基本每股收益较本次交易完成前减少 0.0508 元/股,

下降幅度 18.18%,本次交易存在摊薄即期回报的情形。

为应对本次交易后即期回报被摊薄的情形,公司拟通过以下措施,提高营业

收入,降低成本费用,以增厚未来收益,提升股东回报能力。

1、加快业务发展速度,优化业务结构,扩大业务规模

天安财险目前经营的保险业务主要分为机动车辆保险、非机动车辆保险和短

期意外及健康险三大类产品,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天安财险已与近 5,771

家中介机构建立了业务合作关系,客户总量达到 768.3 万。未来天安财险一方面

将计划增加创新的销售模式,重点培育百强经代网点,增加点对点资源投入等措

施,充分挖掘传统渠道的销售潜力,实现传统渠道业务的平稳增长。同时另一方

面天安财险将实施分渠道改革,实行渠道专业化经营,培育新的业务增长点。利

用移动信息技术,建设销售人员移动展业支持平台,精简报价出单流程,提高销

售展业效率。

天安财险将进一步优化产品结构,通过把高额责任险、盗抢险、商业车险等

优质业务作为重点目标市场,同时进一步收紧高危业务入口,在出租车、水泥车

等高危业务管控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高危业务监控、调整范围,将无记录车辆、

异地货车、非营业货车等业务也纳入高危业务范围,制定统一的监控预警体系。

最后天安财险将对现有自动报价器进行更新改造,吸收同业先进经验,推出目标

市场更加清晰、产品定价更加精准、更适应市场变化的车险定价体系,以此来优

化机动车先的销售结构,扩大盈利能力。

12

2、优化投资资产配置,提高投资收益率

目前,天安财险已经获得信用风险管理、股票直投、不动产投资、股权投资、

境外投资、同业拆借资格等资格,是中型财产保险公司中投资资格最全面的公司

之一。天安财险 2013 年投资收益率 6.03%,2014 年投资收益率为 7.31%,2015

年投资收益为 8.15%,连续三年高于行业平均水平,展现了天安财险的投资实力。

同时,天安财险开发的“保赢 1 号”投资型理财产品适合市场需求,业务发展迅速,

销售规模不断扩大,2015 年销售金额达 11,267,802 万元,为天安财险带来了充

裕的可运用资金。未来,天安财险将加强投资队伍建设,进一步提升专业运作水

平,量化风控指标、提高风险管理能力,优化投资资产配置,提高投资收益率。

3、改进销售模式,降低销售成本,加快互联网化转型升级

2015 年,天安财险已重组电商事业部,并将互联网化作为转型升级的方向。

今后,天安财险将网络销售定位为今后成长、创新的主要渠道和关键平台,将大

力提升互联网化程度,降低人力成本。天安财险将通过其自主开发的“创盈平台”

不断丰富保险产品的销售种类,联合分公司增开平台推广机构,网络推广与地面

推动并行,不断地将“创盈平台”深化推广至各地保险市场和客户中。天安财险

还将完善或搭建官网、微信公众号、淘宝旗舰店等自营网络平台,增加适合市场

需求的创新产品,创新并推广“天安互助平台”,引导车主众筹互助,增加客户

引流,以此在改进销售模式的同时降低销售成本。

4、推进集中化运营管理

以销售渠道建设为抓手,以销售队伍建设和优化销售资源配置为核心,着力

打造多元化、专业化、精细化的销售管理体系。以优化客户体验为中心,全力打

造“理赔简单,就在天安”的核心竞争力,推进理赔流程和理赔队伍改革,实现省

级理赔集中管理。按成本和风险管控并重的原则,推进财务集中管理。以职能调

整和垂直管理为重点,推动客服集中管理,从而加强成本费用控制,全面提升公

司的经营效率。

5、完善利润分配制度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

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修订了《公司章程》,制定了《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

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5 年—2017 年)》,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

13

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完善了公司利润分

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强化了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

机制;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严格执行现行分红政策,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

情况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努力提升对股东的回报。

此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采取

填补措施的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

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本人承诺对本人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本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董事会或者提名与薪

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

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6、如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

公司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

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7、若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有关确保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

事项的填补回报措施得以切实履行的承诺有不同要求的,本人将自愿无条件按照

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予以承诺。

公司提请投资者注意,制定上述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

证。

14

第二节 重大风险提示

投资者在评价本公司此次重大资产重组时,除本报告书的其他内容和与本报

告书同时披露的相关文件外,还应特别认真地考虑下述各项风险因素:

一、本次交易的审批风险

本次交易已经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交易尚需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增资天安财险事宜及天安财险公司章程的修订,尚需中

国保监会批准,且天安财险公司章程的修订尚需天安财险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次交易能否取得上述批准,以及最终取得批准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特此

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本次交易无法按期进行的风险

本次交易存在因以下事项导致不能按期进行的风险:因股价异常波动或异常

交易可能涉嫌内幕交易而暂停、中止或取消本次交易;交易过程中标的公司出现

不可预知的重大影响事项,则本次交易可能将无法按期进行。如果本次交易无法

进行或需重新进行,则需面临交易标的重新定价的风险,提请投资者注意。

三、本次增资方未能按时交付出资的风险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增资方恒锦宇盛、金奥凯达、国亚创豪三家有限

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包头岩华和有限合伙人重庆斯莫尔、包头盛宇和天津阡轩

已对恒锦宇盛、金奥凯达、国亚创豪缴纳了其认缴出资额的 1%,即 2,520 万元。

根据恒锦宇盛、金奥凯达、国亚创豪与天安财险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恒锦

宇盛、金奥凯达、国亚创豪分别认购天安财险增发的 887,595,463 股股份,认购

金额分别为 2,298,872,249.17 元,并同意于根据天安财险缴款通知书中规定的缴

款期限(缴款通知书应于其载明的出资日期前不少于 3 个工作日送达恒锦宇盛、

金奥凯达、国亚创豪),向天安财险指定银行帐户支付认购款项,如恒锦宇盛、

金奥凯达、国亚创豪在上述期限届满未缴纳增资款的,视为恒锦宇盛、金奥凯达、

国亚创豪放弃认购相应股份。

15

恒锦宇盛、金奥凯达、国亚创豪三家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重庆斯莫尔、

包头盛宇和天津阡轩承诺按照有限合伙协议的约定及时履行出资义务。若重庆斯

莫尔、包头盛宇和天津阡轩未能按时履行出资承诺,则存在恒锦宇盛、金奥凯达、

国亚创豪可能放弃认购天安财险增发的相应股份的风险,从而影响西水股份控制

天安财险增资完成后的股权比例导致西水股份可能失去对天安财险的控制进而

可能导致本次交易失败。

四、即期回报被摊薄风险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直接持有天安财险 35.88%股权,通过恒锦宇盛、

金奥凯达、国亚创豪三家有限合伙企业控制天安财险 14.99%的股权,公司归属

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每股收益将有所下降,因此,公司的即期回报可能被

摊薄,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可能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五、本次交易的估值风险

根据中联评估出具的中联咨字[2016]第 174 号《估值报告》,中联评估对本

次交易标的天安财险采用了市场法进行估值。经市场法估值,天安财险于估值基

准日归属母公司股东权益价值为 2,577,735.71 万元,估值增值 1,307,915.16 万元,

增值率 102.71%。提请投资者注意本次估值增值较大的风险。

本次估值过程中,因选取的可比案例涉及的标的企业的财务数据在本次估值

报告出具日前仅能获取到 2014 年及以前年度的财务信息,基于可比性考虑,本

次估值采用天安财险 2014 年 12 月 31 日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数据与可比案例涉

及的标的企业的同期数据进行比较,并根据《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资产

评估专家指引第 4 号—金融企业市场法评估模型与参数确定》等的相关规定,选

取申万保险行业 2014 年 12 月 31 日至本次估值基准日指数的变动对天安财险

2014 年 12 月 31 日的估值水平进行了时间因素修正。因此,本次对天安财险全

部股东权益的估值结果受到该指数的影响。

六、利率变动风险

保险公司的某些产品及投资收益易受到利率变动的影响,利率的变动可能对

16

天安财险的投资收益及经营业绩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利率风险来自于利率的波

动和资产负债久期的错配。利率对诸多因素高度敏感,包括政府的货币政策和财

政政策、国内及国际经济及政治因素、贸易盈余、监管规定及天安财险控制范围

以外的其他因素。

在利率上升期间,天安财险可能无法将所投资资产及时替换为所需的较高收

益率的资产。因此,天安财险可能不得不接受较低的收益率,从而导致较低的盈

利能力。同时投资资产价格会因市场利率上升而受到不利影响,因而可能造成投

资损失;对保单持有人的现金付款将导致总投资资产及投资收益的减少;固定收

益投资的公允价值由于利率上升而下降,将对该年度的股东权益造成不利影响。

在利率下降期间,天安财险的即将到期投资、以及利用较低利率环境而被赎

回或预付的债券,通常会被替换为收益率较低的新投资,使得天安财险的平均投

资收益率将会下降,从而对天安财险的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七、保险业务所采用的主要假设和估计与实际存在差异可能

导致的定价不充分、准备金计提不足等风险

天安财险的经营业绩部分取决于实际给付及索赔金额与产品定价时所使用

的主要假设和估计之间的相符程度。

保险产品的定价是基于一系列合理假设的基础之上的。天安财险的定价假设

基础严格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行业数据、历史经验数据和市场情况确定。但

由于假设本身存在一定的估计性,并且外部环境是动态变化的,假设基础很可能

由于外部因素发生变化而偏离实际情况,造成产品定价不合理,使得产品销售情

况不佳或无法获得合理利润,或者实际赔款与产品设计定价时预计的赔付产生差

异。如实际环境与历史数据不一致,或天安财险的实际投资表现差于相关假设,

则天安财险的盈利能力可能受到不利影响,从而对业务、经营业绩及财务状况造

成不利影响。

天安财险为保险产品提取准备金的水平,是基于相关监管规定及天安财险

(有关上述假设及估计)的经验,以及财险行业的普遍经验。然而,估计保险准

备金是一个复杂的流程,涉及众多可变因素及主观判断,在确定未付保单给付及

理赔责任时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估计金额可能大大偏离实际金额。如最初建立

17

的准备金被证实为不充足,天安财险将在理赔及付款方面发生实际金额超过估计

金额的额外支出。此外,天安财险可能需要为未来的保单给付增加准备金,因而

在准备金提取或重新估计的期间会导致额外支出。上述额外支出可能对天安财险

的业务、经营业绩及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

八、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系统不完善或失效的风险

虽然天安财险已建立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系统,当中包括天安财险认为对业

务运作适当的组织架构、政策、程序及风险管理方法,然而,该等风险管理及内

部控制系统无法能够识别、管理或防范所有风险,并且天安财险可能需要更多时

间来全面评价及评估其充分性及有效性,因此,天安财险可能需要不时进一步改

善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系统。

天安财险采取的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方法一般基于对历史情况的分析,对未

来风险特征与过去相似的假设,天安财险无法保证该等假设总是有效。此外,天

安财险自 1995 年开始经营,有限的历史信息及营运经验,可能不足以充分反映

天安财险存在的风险。

近年来天安财险已大幅更新信息技术系统以更好地收集、分析及处理信息。

然而,天安财险无法保证现有的信息技术系统在未来仍然充分、足够。因此,天

安财险以信息技术系统的数据收集及分析能力为依托的风险管理方法及技术,可

能无法有效指导天安财险采取及时和适当的措施,进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天安财险的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也有赖于天安财险员工的有效执行。天安财

险庞大的业务规模及数目众多的分支机构,使天安财险无法保证在执行风险管理

及内部控制时不会发生任何人为失误或错误。这可能对天安财险的业务、经营业

绩及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

随着中国保险业监管的持续放开和中国保险市场的持续发展,天安财险未来

可能会提供更广泛、更多元化的保险产品并扩大投资范围。天安财险保险产品及

投资渠道的多元化,将对天安财险的风险管理能力提出更高要求。如果天安财险

未能适应业务变化并及时调整风险管理政策及程序,则可能会对天安财险的业务、

经营业绩及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

18

九、投资风险

根据《保险法》及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保险资金可在法律法规及监管规

定的范围内运用于流动性资产投资、固定收益类投资、权益类投资、不动产类投

资以及其他金融投资。

近年来,尽管相关监管机构已扩大了保险公司能够投资的资产类别,但与国

际保险公司所能投资的资产类别相比,投资范围仍较为有限。此外,尽管投资类

别逐步扩大,天安财险在投资于部分资产类别(如在境内股票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及证券投资基金)时,在投资额度及比例方面仍受到限制。天安财险有限的投资

组合的范围可能对天安财险的业务、经营业绩及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

随着相关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投资资产类别的放开以及天安财险的偿付能

力充足率进一步提升,天安财险可能会获准将保险资金投资于新的投资类别,新

的投资资产类别的风险及流动性与天安财险以往投资的资产类别可能有较大的

差异,从而可能增加天安财险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任何政治、经济、社会及市

场状况及其他因素的不利变动,均可能导致天安财险投资组合回报下降,或产生

重大损失,从而可能对天安财险的业务、经营业绩及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

与其他保险公司一样,天安财险资产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证券及一定比例的

权益类投资,因此,固定收益市场、股票市场的波动可能对天安财险固定收益证

券、股票的市场价值造成不利影响,进而对天安财险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造成

不利影响。

十、监管政策、法律法规变动的风险

天安财险须遵守《保险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受到中国保监会

等监管部门多方面的监管,包括保险产品的条款及保险费率、最低偿付能力充足

率等。如果天安财险未能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可能受到罚款、限制业务扩

展、甚至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从而对天安财险造成不利影响。

此外,一些新颁布生效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解释和适用性可能存在不确定性。

而且,适用于天安财险的法律法规也可能会不时变动。这些不确定性和变动可能

会增加天安财险的业务成本,或限制天安财险的业务发展,从而可能对天安财险

的业务、经营业绩及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

19

十一、行业竞争不断加剧的风险

天安财险在业务上面临着激烈的竞争。财险行业的竞争建立在多项因素的基

础上,其中包括品牌知名度及美誉度、服务质量、投资表现、产品组合及功能、

定价技术、成本竞争力、营销渠道、运营效率、创新能力、理赔效率及资本实力

等。天安财险的主要竞争对手是国内领先的其他财险公司,随着国内保险市场的

逐步开放,天安财险也面临着来自外资财险公司日益加剧的竞争。此外,市场上

未来也可能出现其他的潜在竞争对手,如来自商业银行的潜在竞争。天安财险的

部分内资及外资竞争对手可能拥有更多的资本、技术及政策资源,在销售渠道、

地域覆盖、产品多元化等方面可能比天安财险更具竞争力。

近年来,国内金融机构正大力开发新型投资产品,以满足社会公众不断增长

的多元化金融投资需求。随着有关证券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政策的放开,金融

投资产品的供应量将更大,品种将更丰富。该等产品可能会对公众更具吸引力,

从而对天安财险提供的一些具备类似投资功能的保险产品的销售造成不利影响。

十二、股利支付受限的风险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利只能从可分配利润中支付。可分配利润指天安

财险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确定的税后利润减去任何累计亏损弥补额和天安财险需

提取的公积金及总准备金后的余额。在特定年度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存于以

后年度分配。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天安财险经审计的母公司的未分配利润

为-249,413.72 万元,天安财险因存在未弥补亏损而无法向股东分配现金股利的情

形。另外,天安财险支付股利还受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监管。根据《保险公司

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偿付能力充足率不高于 150%的保险公司,应当以根据企

业会计准则确定的可分配利润和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确定的剩

余综合收益的低者作为利润分配的基础;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 100%的保险公司,

中国保监会可以限制其向股东分红。因此,天安财险向股东分配股利的能力,除

取决于天安财险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之外,还可能受限于偿付能力充足率等相

关监管要求的规定。

20

十三、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的风险

2001 年之前,全国实行统一的车险费率和条款。2001 年 10 月我国开始在广

东省试点车险费率改革,2002 年 8 月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改革机动车辆保险

条款费率管理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02〕87 号),自 2003 年 1 月 1 日起在

全国范围内开展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取消统一的车险费率和条款。然而,由于

当时我国车险市场尚处于发展初期,比如车险产品同质化严重、数据基础不完善

等,车险费率改革政策实行后车险市场出现恶性价格竞争,费率水平不断下降,

甚至出现全行业亏损。2006 年 6 月,为抑制车险市场的恶性价格竞争,中国保

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保险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6〕

19 号),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保险费率监管。此后,受上述规定及其相关政策

的影响,以及我国汽车销售量持续增长等宏观因素的推动,车险市场盈利水平逐

渐回升。

2009 年以来,我国再次尝试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并先后于北京和深圳进

行试点。2012 年 3 月,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

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12〕16 号),要求进一步完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

理制度,逐步建立市场化导向的条款费率形成机制,并规定在一定条件下,车险

费率可由保险公司自行制订,标志着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在全国范围内重启。

2015 年 2 月,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的意

见》(保监发〔2015〕18 号),要求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符合我国国情的商业

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以行业示范条款为主体,创新型条款为补充,建立标准

化、个性化并存的商业车险条款体系;以大数法则为基础,市场化为导向,逐步

扩大财产保险公司商业车险费率厘定自主权。

虽然费率市场化改革有利于车险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但短期内可能导致车

险市场的盈利水平下降,有可能对天安财险业务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

影响。

21

第三节 本次交易概述

一、本次交易的背景和目的

(一)未来保险行业的发展面临重大发展机遇

2014 年 8 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

发〔2014〕29 号),将保险业确定为国家支柱产业;2014 年 10 月,国务院办公

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2014〕

50 号),强调发挥商业健康保险资金的长期投资优势,鼓励商业保险机构以出资

新建等方式新办医疗、社区养老、健康体检等服务机构承接相关服务;2015 年 3

月,国务院发布《存款保险条例》,为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提供了明确的依

据,对深化金融改革,维护金融稳定,促进我国金融体系健康发展起重要作用

2015 年 8 月,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保监会等七部委《关于推进

商业保险服务军队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60 号),意见要求加

强政策引导支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健全工作保障机制,逐步建立健全军商业

保险工作机制,加强组织协调,共同研究制定相关制度和支持政策。这是在新的

历史条件下,党中央、国务院把发展现代保险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整体布局中统

筹考虑,对于开创保险业在更广领域和更深层面服务全局的战略机遇,谱写保险

业加快发展新篇章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为保险业发展迎来重大机遇。

(二)公司完成向财产保险产业转型后,需进一步巩固转型后的发展成果,

提高偿付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推进财产保险业务快速发展

2015 年,公司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天安财险 26.96%的

股权,并同时向包括正元投资在内的不超过 10 名其他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

份募集配套资金向天安财险增资。2016 年 2 月,此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

公司持有天安财险 50.87%的股份,成为天安财险的控股股东,公司业务转型为

财产保险业务。

最近两年,我国财产保险业发展较快。根据中国保监会统计,2015 年财险

公司原保险保费收入 8,423.26 亿元,同比增长 11.65%,总资产 18,481.13 亿元,增

长 31.43%;2014 年,财险公司原保险保费收入 7,544.40 亿元,同比增长 16.41%,

总资产 14,061.48 亿元,增长 28.52%。天安财险紧紧抓住保险行业面临的发展机

22

遇,最近两年主营业务亦快速发展,2014 年和 2015 年传统财险原保费收入分别

增长 12.08%和 17.43%,2015 年投资型理财险销售金额较 2014 年增长 331.98%,

业务发展势头良好。

为了巩固公司转型后的发展成果,进一步推动天安财险财产险和理财险“双

轮驱动”的发展战略实施,扩大其业务规模,提高天安财险的行业竞争力,公司

拟以全资子公司包头岩华作为普通合伙人,分别与包头盛宇、天津阡轩、重庆斯

莫尔设立恒锦宇盛、金奥凯达、国亚创豪对天安财险进行增资,以增加天安财险

的资本金,提高其偿付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实现天安财险的长远健康发展。

二、本次交易决策过程和批准情况

(一)本次交易已履行的程序

1、本次交易已经恒锦宇盛、金奥凯达、国亚创豪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

恒锦宇盛、金奥凯达、国亚创豪三家有限合伙企业管理人包头岩华出具了执行董

事决议,同意本次交易;

2、本次交易已经天安财险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本次交易已经西水股份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程序

本次交易尚需西水股份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增资天安财险事宜及天安财

险公司章程的修订,尚需中国保监会批准,且天安财险公司章程的修订尚需天安

财险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次交易能否取得上述批准,以及最终取得批准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因此,

本次交易存在审批风险,特此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本次交易概述

公司控股子公司天安财险拟增发 5,234,132,184 股股份。为进一步支持公司

控股子公司天安财险业务发展,公司拟通过全资子公司包头岩华作为普通合伙人,

分别与重庆斯莫尔、包头盛宇、天津阡轩共同设立恒锦宇盛、金奥凯达、国亚创

豪三家有限合伙企业,合计认购天安财险新增发的 2,662,786,389 股股份,认购

股份的总价为 6,896,616,747.51 元,占天安财险增资完成后股本总额的 14.99%。

23

本次交易完成后,西水股份将直接持有天安财险 35.88%股权,通过上述三

家有限合伙企业控制天安财险 14.99%的股权,合计持有和控制天安财险 50.87%

的股权,仍为天安财险控股股东。

四、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持有天安财险 50.87%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

公司控制的天安财险的股权比例将保持不变。假设西水股份 2015 年重组和本次

交易在 2015 年 1 月 1 日已实施完成,则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资产规模、

负债规模和合并报表所有者权益增加,资产负债率有一定幅度下降;归属于母公

司所有者净资产和营业收入不变,但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每股收益将

有所下降。

(二)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本次交易上市公司不涉及发行股份,不会导致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更。

五、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但不构成借壳上市

(一)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公司本次投资金额为 689,661.67 万元,占 2015 年末公司合并报表归属母公

司净资产的 66.21%,根据《重组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

组。

具体指标计算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合并报表) 上市公司 标的资产 投资金额 比值

资产总额 17,295,579.49 2,541,351.48 689,661.67 14.69%

营业收入 2,002,926.70 297,013.34 - 14.83%

归属母公司净资产 1,041,675.36 190,346.10 689,661.67 66.21%

注:根据《重组办法》,以标的公司的资产总额或资产净额与成交金额熟高计算确定。

(二)本次交易不构成借壳上市

24

本次交易上市公司不涉及发行股份,不会导致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更,

也不涉及向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本次重组不会导致西水股份实

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不构成借壳上市。

六、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增资方为上市公司控制的恒锦宇盛、金奥凯达、国亚创豪三家有限

合伙企业,增资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天安财险。根据《上市规则》,本

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25

【本页无正文,为《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摘要)》

之盖章页】

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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