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5-2017 年度股东回报规划
为保障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
科学性、持续性和稳定性,健全和完善股东回报机制,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
理念,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
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
告[2013]43 号)、深圳证监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
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有关要求的通知》(深证局公司字[2012]43 号)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综合公司生产经营状况、战略发展
规划、股东要求和意愿、融资环境等因素,制定《2015-2017 年度股东回报规划》
(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一)生产经营状况
公司主营业务为通用航空飞行服务和通用航空维修服务。其中,由公司运营
的海上石油直升机飞行服务是主营业务的核心,常年保持国内海上石油直升机飞
行服务市场份额60%以上(按合同架月数统计),高居细分行业榜首;公司控股子
公司海直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直通航”)执行的护林防火、科
考作业,电力巡线、央视航拍、救助飞行等通用航空飞行能力逐年稳固提升;公
司控股子公司中信海直通用航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修公司”)承
担的通用航空维修业务已获得CAAC和EASA多种授权资质,且维修水平不断提高,
维修范围不断扩展。
公司在2012—2014年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见下表:
2012 年 2013 年 2014 年
营业收入(元) 1,091,400,074.37 1,187,193,388.15 1,339,107,532.80
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 142,840,791.90 182,777,631.90 202,323,449.62
归属于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元) 140,263,321.26 159,046,042.69 199,792,426.63
2012 年末 2013 年末 2014 年末
总资产(元) 3,565,596,379.73 3,877,887,880.87 4,454,437,637.45
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元) 1,862,495,188.18 2,341,962,264.35 2,693,608,354.38
公司在 2012—2014 年现金分红情况见下表:
现金分红金额(含 分红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 占合并报表中归属于公
分红年度 分配情况
税,元) 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 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率
以截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
股本总额 513,600,000 股为基
2012 年 25,680,000.00 142,840,791.90 17.98%
数,每 10 股派发 0.50 元现金
红利(含税)。
以截至权益分配股权登记日公
司股本总额 568,914,211 股为
2013 年 42,668,562.82 182,777,631.90 23.34%
基数,每 10 股派发 0.75 元现
金红利(含税)。
以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
股本总额 606,070,420 股为基
2014 年 45,455,281.50 202,323,449.62 22.47%
数,每 10 股派发 0.75 元现金
红利(含税)。
公司生产经营状况良好,盈利能力持续稳定增长,各业务规划合理、全面综
合发展,目前无可预期的严重影响公司发展的不利因素存在。
(二)战略发展规划
公司《战略发展规划报告》在2011年1月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在落实报告的各项要求过程中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对战略发展规划不断完善:海上
石油、陆上通航、通航维修、通航培训和资本运营五大板块有序发展,强有力推
动公司业务由单一服务模式向综合服务模式调整;科学的整体战略和规划从顶层
保障了公司健康平稳发展。
公司现已进入战略扩张期,业务规模的扩充、战略发展规划的实施、“国内
领先、国际知名的通用航空综合服务提供商”愿景的实现都需要充足的资金保障
作为后盾。
(三)股东要求和意愿
公司在制定本规划时,通过电话、邮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平台
与股东进行了沟通,听取了股东的意见,答复了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应充分维
护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与股东共享经营成果。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应明确、透明,并充分考虑股东对当期投资给予合理回报的要求和意愿,便于股
东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增强公司在资本市场的活力和吸引力,引导股东、潜在
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理念。
(四)融资环境
公司融资方式主要有银行贷款、融资租赁、债券融资及售后回租等,公司
在选择融资方式时应在综合考虑自身的财务状况、盈利能力、融资成本和融资效
率后谨慎决定。若外部融资环境良好,公司应酌情增加回报股东投资的力度。
二、本规划制定的原则
(一)应明确、清晰,确保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一致性、
合理性和稳定性,切实保障股东权益。
(二)应平衡公司长远发展和回报股东的关系,在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可持
续发展对资金需求的前提下,优先考虑以现金分红的方式对股东当期投资给予回
报。
三、2015-2017年度的股东回报具体规划
(一)利润分配政策
1、利润分配的条件:
公司在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数且每股收益大于0.05元的情况下进行
利润分配。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金额,不得损害公司的可
持续发展能力。
2、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
3、利润分配方式的优先顺序:
公司的利润分配优先选取现金分红方式。
4、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公司一般实施年度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在综合考虑当期公司的盈利情况、
现金流状况、资金需求计划后提议中期利润分配,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5、现金分红的比例:
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
如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或年度现
金分红比例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的,董事会应在利润分配预案
中和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原因、公司留存资金的具体用途,独立董事对此应发表
独立意见。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
配利润的30%。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足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
可分配利润的30%的,不得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有
股东配售股份。
6、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在保证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发放股票股利。
7、实施利润分配方案的时间限制: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二)利润分配的决策和监督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公司利润情况、
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拟定,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独立
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且需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
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2、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
或否定意见以及其他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会
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关事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影响向股东大会
做出说明。如果该事项对当期利润有直接影响,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孰低原则确
定利润分配预案或者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3、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
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
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4、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表决同意,股东大会在表决时,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
方式。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
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
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5、公司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作出调整时,应重新报经
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按照上述审议程序批准,并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
说明调整的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6、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
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三)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1)公司自有资金不足需要外部融资,且外部融资成本高于公司上年度加
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30%以上时;
(2)公司现金流出现困难导致公司到期融资无法按时偿还时;
(3)公司出现对外支付危机时;
(4)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2、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程序:
公司对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章
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制订并提出调整议案,在独立董事发表独立
意见以及监事会发表意见的基础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目标至少每三年重新审定一次
股东回报规划。若公司未发生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形,可以参照最近一次
制定或修订的股东回报规划执行,不另行制定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五)其他
1、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
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
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
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
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
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2、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
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3、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4、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