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西安市高新路 51 号尚中心 713 室
观韬律师事务所
邮编:710075
Guantao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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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
行核查和验证后出具的,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
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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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 2016 年 2 月 24 日召开的公司第七届董
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召集。
2、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16 年 2 月 26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证券时报》及《中国证券报》上,并于同一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巨潮资讯网上予以公告,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已于会议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各
股东。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现场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召开方式、
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股东的身份认证与
投票程序、会议联系方式等内容,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
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3 月 21 日(星期一)下午 2:30 在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 50
号金桥国际广场 C 座 24 楼大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薛季民主持。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3 月 21 日上午 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3 月 20 日 15:00 至 3 月 21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时间、地点与公告相一致。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现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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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关于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 6 人,代表
公司股份 886,132,42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7.3457%,均为股权登记日在册股
东。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 50 人,代表公司股份
36,283,13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3480%。上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
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表决和网络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56 人,代表公
司股份 922,415,55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9.6938%。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共计 54 名,代表公司股份 58,433,93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7815%。
(三)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
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外,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
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了本次股
东大会。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
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现行《公
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1、《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2、《2015 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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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15 年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4、《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5、《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6、《关于预计 2016 年度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金额的议案》;
7、《关于续聘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
8、《2016 年度证券投资计划》。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收到临时议案或新的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投票及统计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就提交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逐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
定,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律师进行计票、监票,并按规定的程序将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的表决进行合计统计。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1、《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票 922,379,6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61%,反对票 8,000 股,弃权票 27,900 股;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票
58,398,033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中 小 投 资 者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386%,反对票 8,000 股,弃权票 27,900 股。
2、《2015 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 922,410,1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94%,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5,400 股;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票 58,428,5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8%,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5,400 股。
3、《2015 年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票 922,387,6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7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27,900 股;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票 58,406,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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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23%,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27,900 股。
4、《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票 922,387,2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69%,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28,300 股;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票 58,405,6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16%,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28,300 股。
5、《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票 922,379,6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61%,反对票 8,000 股,弃权票 27,900 股;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票
58,398,033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中 小 投 资 者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386%,反对票 8,000 股,弃权票 27,900 股。
6、《关于预计 2016 年度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金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 58,406,0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523%,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27,900 股;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票 58,406,0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23%,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27,900 股。
7、《关于续聘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 922,379,6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61%,反对票 8,000 股,弃权票 27,900 股;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票
58,398,033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中 小 投 资 者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386%,反对票 8,000 股,弃权票 27,900 股。
8、《2016 年度证券投资计划》
表决情况:同意票 922,387,6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7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27,900 股;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票 58,406,0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23%,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27,900 股。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所有议案均经现场出席会
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有效表决通过。
(三)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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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
名。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现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现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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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仅为《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
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贾建伟 经办律师:孙 红
李甜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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