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确认意见
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
议,审议拟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及与本
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重组”)
有关的议案。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创
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
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的立场及判断,已于会前获
得并认真审阅了与本次重组相关的全部议案,并就相关事宜与公司董事会、管理层
进行了询问与讨论。
1、公司拟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
我们关注到,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具有上市公
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
计师独立审计准则》, 能够遵照勤勉、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 按时为公司
出具各项专业报告。勤勉尽责,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我们一致同意将《关
于续聘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2、公司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16 年 1 月 17 日发布了《关于并购
重组业绩奖励有关问题与解答》的规定修改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具体方案的议案》中“(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标的资产”之“10.超额盈利时的奖励”相关内容,且公司与标的资产转让方拟
签署《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在全面了解公司前述交易方案后,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议拟审议事项不涉及关
联交易。我们对本次重组事项进行审查后,认为其符合公司战略发展需要,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在保证所获得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的基础上,基
于独立判断,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重组的相关议案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
我们对该等交易事项表示事前认可,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
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事前确认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签字:
刘晓华:
陈慧谷:
朱学义:
2016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