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曼股份: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3-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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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62 证券简称:雷曼股份 公告编号:2016-032

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 年度股东大会于 2016

年 3 月 21 日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在公司五楼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

会于 2016 年 2 月 27 日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送了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出席本次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10 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 201,115,775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总股本 349,787,153 股的 57.496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7 人,

代表的股份总数为 201,108,27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57.4945%;参加网络投

票的股东 3 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 7,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021%。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为 7,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 349,787,153 股的比例为 0.0022%。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李漫铁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列席现场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01,115,775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6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 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01,115,775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6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 0.000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5 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01,115,775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6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 0.0000%。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 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01,115,775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6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 0.0000%。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01,115,775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6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 0.0000%。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01,115,775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6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 0.0000%。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01,115,775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6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 0.0000%。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监事 2015 年度薪酬、2016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01,115,775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6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 0.0000%。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01,115,775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6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彭素球和张芬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

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我国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 3 月 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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