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55 股票简称:海航创新 公告编号:临2016-042
900955 海创B股
海航创新(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九龙山游艇俱乐部(平湖)有限公司起诉公司子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360907576.39 元人民币。
海航创新(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 年 3 月 18 日获
悉,公司子公司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或“被告”)
收到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嘉兴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
【(2016)浙 04 民初 49 号)】,因九龙山游艇俱乐部(平湖)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游艇俱乐部”或“原告”)向嘉兴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开发
公司银行存款 361000000 元或查封、扣押与之等值的财产。经核查,开发公司名
下土地证号为平湖国用(2007)字第 21-325 号等 25 个权证的土地使用权已处于
查封状态,查封期限为三年,即从 2016 年 3 月 17 日起至 2019 年 3 月 16 日止。
经开发公司委托律师向嘉兴法院调阅相关案卷材料后,于 2016 年 3 月 18
日下午取得了《传票》、《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
据材料》【案号:(2016)浙 04 民初 49 号】、游艇俱乐部提出的《民事起诉状》
等相关案卷材料。根据《传票》,嘉兴法院将于 2016 年 4 月 26 日开庭,就上述
案件进行审理。目前,上述案件的相关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民事起诉状》主要内容如下:
“原告:九龙山游艇倶乐部(平湖)有限公司
住所地:平湖市乍浦镇外山西沙湾(游艇湾 23 幢 1 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光明
被告: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平湖九龙山
法定代表人:廖虹宇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投资补偿款 278824144.79 元,并支付资金占用
费(即财务成本)82083431.60 元(暂计算至 2016 年 3 月 15 日,请求按照合同
约定的年利率 10%,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
以上两项合计 360907576.39 元
2、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2002 年 9 月 30 日,被告与案外人浙江省平湖九龙山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九龙山管委会”)签订《九龙山区域开发建设协议书》一份。该协
议书就九龙山管委会授权被告开发建设九龙山事宜作出各项约定。该协议第二十
七条还约定:土地出让取得的收益及租金,扣除上缴省以上部分及土地指标费(免
费指标除外)等后的地方财政留成部分全部补偿给被告。根据该协议,为开发九
龙山度假区和提高九龙山度假区的经济价值,以获得更髙的回报,被告引进原告
等单位全力投资开发九龙山度假区。
2012 年 4 月 26 日被告与原告、案外人平湖九龙山游艇湾旅游置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游艇湾公司”)、案外人浙江九龙山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高尔夫公司”)签订《关于基础设施建设问题的备忘录》一份。该协议
约定:鉴于原告、游艇湾公司和高尔夫公司对基础设施和景观建设的投入难以回
报和经营亏损难以持续,故被告同意在以后土地出让开发中,每亩给予高尔夫公
司、游艇湾公司和原告不低于 20 万元的补助,以及原告和游艇湾公司在九龙山
山脉的南面的实际投入和财务成本(按 10%利率)全部摊入山南区内待开发的土
地,在启动开发或调整容积率等土地重挂时由被告给原告补偿。原告委托嘉兴信
华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在九龙山开发建设的财务投入进行了审核。经审核,截止至
2016 年 2 月 28 日,原告共投入各项投资款 278824144.79 元。原告现仍在继续
投入资金建设周边配套附属设施设备等。
2014 年 4 月 3 日,平湖市国土资源局重新挂牌出让平湖市九龙山旅游度假
区西沙湾东常山南两地块,上述两地块合计 92927.3 平方米,约为 139.39 亩。
2015 年 11 月 25 日,平湖市国土资源局重新挂牌出让平湖市九龙山东沙湾乌龟
山地块及乌龟山西侧、北侧两地块,上述三地块合计 124435.70 平方米,约为
186.65 亩。上述五地块,均位于九龙山山脉的南面,且原土地使用权均系被告
享有。上述地块,在平湖市国土资源局重新挂牌后均顺利成交。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根据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备忘录,双方约定被告补偿原
告投入游艇湾别墅及配套设施设备等投资款及财务成本的付款条件已具备,被告
应当按约向原告支付投资补偿款和财务成本。经原告多次催讨,但被告仍拒不支
付。故原告维护其合法权益,特依据《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
讼,望判如所诉。”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此案涉及《关于基础设施建设问题的备忘录》。公司于2016年3月8日披露了
《关于子公司起诉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及相关方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的公告》,
公告了开发公司已于2016年2月26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
诉状》及有关证据,起诉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李勤夫等相关方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
司利益,请求判令游艇俱乐部、游艇湾公司、高尔夫公司返还或赔偿属于开发公
司应获得的补偿款22813.55万元,李勤夫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请求法院确
认开发公司与游艇俱乐部、游艇湾公司、高尔夫公司签署的《关于基础设施建设
问题的备忘录》无效(详见公告编号:临2016-038)。
因目前本案尚未开庭,故公司暂时无法对该诉讼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判断。
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航创新(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