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富达:关于下属控股子公司宁波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宁海宁房置业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3-22 01:0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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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724 证券简称:宁波富达 公告编号:临 2016-010

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下属控股子公司

宁波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宁海宁房置业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特 别 提 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受理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控股子公司宁波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的全

资子公司宁海宁房置业有限公司为诉讼案件的原告

涉案的金额:1,779,095,392.50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本次诉讼处受理阶段,对公司影

响尚取决于诉讼结果及其执行情况。

一、本次重大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子公司宁波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宁海宁房置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宁海宁房”)于 2016 年 3 月 18 日向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交

行政起诉状,并于 2016 年 3 月 18 日收到法院案件受理通知书。

本次诉讼受理法院名称: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诉讼地点:浙江省宁波市

诉讼案件原告:宁海宁房

诉讼案件被告:宁海县国土资源局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

(一) 案件事实

宁波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房公司”)于 2010 年 12 月 17 日通过

公开拍卖程序,竞得了位于浙江省宁海县桃源北路东、庆安路北 01 地块 63505 平方

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与宁海县国土资源局签署了《宁海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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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成交确认书》(以下简称“成交确认书”),按该成交确认书的要求,宁房公司于

2010 年 12 月 28 日付清了第一期的土地出让成交价款陆亿叁仟万元。

宁房公司于 2011 年 3 月 8 日在宁海县注册成立了全资子公司宁海宁房,宁海宁

房于 2011 年 3 月 17 日向宁海县国土资源局付清了第二期的土地出让成交价款陆亿

叁仟万元,并于当日与宁海县国土资源局签署了合同编号为“3302262010A21115”

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土地出让合同”)一份,自此该土

地出让合同项下的土地出让价款全部支付完毕。

按照上述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在受让方即宁海宁房按约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的

情况下,宁海县国土资源局应于 2011 年 6 月 17 日之前将出让的土地交付给宁海宁

房,如逾期交付的应按照已经支付的土地出让价款的 1‰/日支付违约金,如逾期交

付超过 60 日经催告仍无法交付的,则宁海宁房有权解除合同,宁海县国土资源局应

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支付的土地出让价款的其余部分,宁海宁房并可要求损

失赔偿。但是,时至土地交付日即 2011 年 6 月 17 日,由于该出让地块出现权属争

议、农户尚在耕种等纠纷,宁海县国土资源局无法按期向宁海宁房交付该块土地。

之后,宁海宁房曾多次发函或委托律师发律师函予以催告,要求宁海县国土资源局

切实履行土地合同项下的义务并承担相关违约责任,但均未果。

期间,为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宁海宁房不但已支付了全部的土地出让价款,还

另行向当地的税务、财政等部门实际支付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款合计人民币

39,546,387.50 元(其中,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计至 2016 年 2 月)

(二)诉讼请求内容

1、判令立即解除宁海宁房与宁海县国土资源局之间签署的合同编号为

“3302262010A21115”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判令宁海县国土资源局向宁海宁房双倍返还定金计人民币 240,000,000 元;

3、判令宁海县国土资源局向宁海宁房返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其余部

分计人民币 1,140,000,000 并支付该款项占用期间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损失,该利

息暂计至 2016 年 2 月 29 日止为人民币 359,549,005 元(详见利息损失计算清单),

之后发生的利息损失按实计至上述价款实际返还日止;

4、判令宁海县国土资源局赔偿宁海宁房因土地出让事项而支付的契税、城镇土

地使用税等实际损失计人民币 39,546,387.50 元(其中,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计至 2016

年 2 月,之后发生的税款损失按实计至合同解除之日);

5、本案诉讼费用由宁海县国土资源局承担。

上述款项暂合计为人民币 1,779,095,392.50 元。

(三) 诉讼请求理由

宁海宁房认为,宁海县国土资源局不按约向宁海宁房交付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既是不履行作为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也严重违反了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构成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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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违约行为,宁海宁房为此遭受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宁海宁房有权按照土地出让合

同的约定解除该土地出让合同,宁海县国土资源局理应返还已收全部款项并承担约

定的违约责任。

鉴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宁海宁房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特起诉至浙江省宁

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本次诉讼处受理阶段,对公司影响尚取决于诉讼结果及其执行情况。公司将

根据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3 月 22 日

备查文件

(一)行政起诉状

(二)诉讼案件受理通知书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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