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仪电气: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来源:上交所 2016-03-22 01:0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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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简称 华仪电气

保荐代表人 吴逊先、徐士锋 上市公司代码 600290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 〕2343 号文核准,并经上海证

券交易所同意,公司由主承销商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

行方式,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33,019,853 股,发

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9.57 元,共计募集资金 223,000.00 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

用 7,055.00 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 215,945.00 万元,已于 2015 年 12 月 24 日汇

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审计费、律师费、信息披露等与发行权益性证

券 直 接 相 关 的 新 增 外 部 费 用 430.30 万 元 后 , 公 司 本 次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215,514.70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特殊普通合伙)验

证,并出具天健验〔2015〕535《验资报告》。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已于 2015 年

12 月 29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托管手续。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

导工作指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

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东海证券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东海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

仪电气”或“公司)”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从 2015 年 12

月 29 日起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尽职调查等方式对华仪电气履行持续督导的

职责,现对华仪电气 2015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 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1

序号 事项 督导情况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 东海证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

1 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 了持续督导制度,并根据公司的具

作计划。 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

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 已签署保荐协议,该协议已明确双

2

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 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2015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代表人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 及项目组人员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

3

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不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公

司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

经核查,在2015年度持续督导期间,

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

4 公司未发生须按有关规定公开发表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

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

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 经核查,在2015年度持续督导期间,

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未出现违法违规、

5

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 违背承诺等情况。

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

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经核查,在2015年度持续督导期间,

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 未发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出现违反

6

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 相关法律法规或不履行承诺的情况。

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东海证券核查了公司执行《公司章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

程》、"三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

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7 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相关制

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度的履行情况,均符合相关法规要

员的行为规范等。

求。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

东海证券对公司的内控制度的设计、

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

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该等内控

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

8 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

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

效执行,可以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行。

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

与规则等。

东海证券对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体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 系进行核查,审阅了信息披露文件及

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其他相关文件,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完

9 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 备,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

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或重大遗漏。 大遗漏。

2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 在2015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东海证券

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 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上海证

10

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 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了事

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前审阅或者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事后

报告。 审阅,公司给予了积极配合,并根据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 东海证券的建议对信息披露文件进

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 行适当地调整。截至本报告签署日,

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 不存在因信息披露出现重大问题而

11

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 需要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的情况。

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

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 经核查,在2015年度持续督导期间,

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

12

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 级管理人员未发生该等情况。

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

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在2015年度持续督导期间,

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存

13

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 在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报的未履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行承诺的事项发生。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

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

经核查,在2015年度持续督导期间,

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

14 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

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

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

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相关业务规

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

经核查,在2015年度持续督导期间,

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15 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

形;(三)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

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公司不

配合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

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因2015年持续督导期间较短,保荐机

构2015年度未进行现场检查,计划于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

16 2016年上半年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并

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制定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

查工作要求。

3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

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

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

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

经核查,在2015年度持续督导期间,

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

17 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

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

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

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

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50%以上;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公司于2015年12月29日完成本次非

公开股票的发行及上市工作,2016年

1月15日公司按照《华仪电气股份

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与

18 督导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使用情况

各方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

资金实施专户存储和管理,募集资金

的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

章的要求。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上市公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19 司不存在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情

并发表意见

况。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东海证券对华仪电气自 2015 年非公开

发行股份上市之日起至本报告出具日之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

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审阅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确信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

经核查,东海证券认为,华仪电气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

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

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华仪电气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4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券监管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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