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百润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
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作为上海百润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上海百润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拟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公司本次对 2016 年非公开发行方案的调整是经公司管理层慎重考虑后
确定的,调整后的发行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调整涉及的相关议案公平、公正、公开,符合
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没有发现有侵害中
小股东 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 定。
三、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非公开发
行股票方案进行调整。公司对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调整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本次调整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所涉及的相关
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百润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调
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独立董事:王方华) (独立董事:谢荣)
(独立董事:姚 毅)
日期:2016 年 3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