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佳讯飞
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规定和要求,
对公司报告期内(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
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地了解和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发表
了独立意见,公司在报告期内发生的担保事项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
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同时,公司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严格有效执
行《对外担保制度》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二、 关于公司2015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公司2015年度未发生重
大关联交易行为,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要,交易价格按市场价格确定,定价公允,
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三、 关于公司《2015年度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15年度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履行了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等事项的审批程序,
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向广大投资者披露详细情况,不存在违法、违规情
形,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2015年度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办法》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2015
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四、关于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议,我们认为:公司在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保证公司
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根据中国证监会对现金分红的政策要求,结合公
司股东回报计划,提出的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与公司业绩成长性相匹配,符合
公司实际开展业务和未来发展的需要,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我们一致
同意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公司编制的《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查阅公司内部
控制相关文件,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能够适
应公司管理的要求和公司发展的需要,为编制真实、公允的财务报表提供合理的
保证,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
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六、关于变更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经审阅薛军先
生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未发现法律、法规或规章中的禁止任职情形,具备与
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同意提名薛军先生作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候选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
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褚建国 王国华 王新元 吴玺宏 卞师军
2016 年 3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