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会议文件
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湖北
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阅,并经讨论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目前生产经营发展状况,预计 2016 年与关联方发生日常关联交易,
预计总金额不超过 19,340 万元,其中:向关联人销售商品总额不超过 6,000 万元,
向关联人提供工程劳务总额不超过 13,000 万元,向关联人采购商品总额不超过
100 万元,向关联人租赁办公场所总额不超过 240 万元。
上述关联交易预计事项是公司根据 2016 年日常生产经营的需要,按照公允
的定价方式执行,符合本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权
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
上述拟发生的关联交易,公司事前向独立董事提交了相关资料,我们进行了
事前审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对本次关联交易进行审议并获得通过,
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我们同意上述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二、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根据财政部于 2015 年 11 月 4 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7 号》的通知
(财会[2015]19 号),公司本次进行的会计政策变更符合新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同时也
体现了会计核算真实性与谨慎性原则,能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其变更和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
会计政策变更。
(此页以下无正文)
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会议文件
(此页无正文,为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
第九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伍新木 张 宁 冯 浩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