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飞集成: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深交所中小板关注函[2016]第44号就公司所涉法律问题专项法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3-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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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交所中小板关注函[2016]第 44 号就公司所涉法律问题

专项法律意见

致:四川成飞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四川成飞集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成飞集成”)的委托,现就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

管理部就公司有关股权委托管理等事项出具的《关于对四川成飞集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6]第44号)(以下简称《44号关注函》所涉相

关法律问题(以下简称“委托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公司委托事项相关文件资料和

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在开展核查验证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了公司如下保证:

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书面材料、副本

材料或复印件;公司在向本所提供文件时并无遗漏,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

真实的。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

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

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中伦律师事务所专项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成飞集成就回复《44 号关注函》事宜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任

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依法对所发

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在对公司

本次委托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问题一:相关股权委托管理行为是否符合现有法律法规、实质是否构成股份转

让、是否构成控股股东变更,结合相关主体曾作出的承诺逐一说明是否存在违反相

关主体承诺的情形,同时请你公司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相关股权委托管理行为是否符合现有法律法规

经核查,根据成飞集成最近的年度报告、有关股东的公告及公司确认,并经本

所律师核实,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航工业”)持有成飞集成 51.33%

的股权,为成飞集成的控股股东;中航工业隶属于国务院国资委,为国务院批准的

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国务院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对中航工业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同时,经查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并经公司确认,中航工业持有中航

航空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航装备”)100%的股权,为中航装备的唯一

股东。

根据成飞集成的控股股东中航工业《关于四川成飞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

关系的通知》(航空战略[2016]231 号)(以下简称“《中航 231 号文件》”)文

件,中航工业拟将其持有的成飞集成 51.33%股权委托中航装备管理中航工业所拥有

的除成飞集成利润分配权和股权处置权以外的公司经营管理各项权利,并由中航装

备履行托管职责。

因此,上述涉及委托管理的股份系中航工业作为成飞集成的控股股东合法拥有,

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四川成飞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股东根据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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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专项法律意见

持有的股份依法享有利润分配权、表决权、处分权、经营监督权、知情权等权利;

同时,《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公司章程》也明确股东可以将表决权等权利依法

委托他人行使。因此,本所律师认为,相关股权委托管理行为符合现有法律法规及

成飞集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相关股权委托管理行为实质是否构成股份转让、是否构成控股股东变更

根据《中航 231 号文件》及拟签署的《股份委托管理协议》,中航工业作为成

飞集成的控股股东,将部分控股股东权利委托给中航装备行使,其系为优化管理结

构而进行的内部权利分配,不属于股份转让;同时,作为股东权利中最重要的权利

内容,包括利润分配权和股份的处分权仍归属中航工业,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本

次股权委托管理从实质上也不构成股份转让。

根据《公司法》第 217 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8.1 条规定,

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

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如前所述,上述股权委托管理不构成股份转让,因此,中航工业仍为持有成飞

集成 51.33%的股东,属于持股 50%以上股份的股东,中航装备不持有公司任何股份;

同时,中航装备作为中航工业的全资子公司,其行使受托管理的包括表决权在内的

部分股东权利仍然需要履行中航工业和中航装备制定的内部审批程序,中航装备的

相关经营管理层在具体行使部分股东权利时将基于股权关系受到中航工业的约束。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委托管理不构成控股股东的变更。

(三)股份委托管理是否存在违反相关主体承诺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成飞集成的历次年度报告、《招股说明书》、相关承诺公告,

成飞集成的控股股东先后为成都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中航工业;同时,

中航工业一直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中航工业作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作出过如

下承诺:

1.中航工业作为收购人于 2014 年作出的有关同业竞争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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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专项法律意见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不存在同业竞

争的情况。

(2)本公司具有上市公司控制权期间,将依法采取必要及可能的措施来避免发

生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同业竞争及利益冲突的业务或活动,并促使本公司控制的

其他企业避免发生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同业竞争及利益冲突业务或活动。

(3)按照本公司整体发展战略以及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的自身情

况,如因今后实施的重组或并购等行为导致产生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新

增与上市公司形成实质性竞争的业务,本公司将在条件许可的前提下,以有利于上

市公司的利益为原则,采取可行的方式消除同业竞争。”

2. 中航工业作为收购人于 2014 年作出的有关关联交易的承诺:

“在本公司掌握上市公司控制权期间,将规范管理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及正常经营所需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及本公司下

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将遵循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公允、合理的市场价

格进行,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上市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

决策程序,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审批程序。

在本公司掌握上市公司控制权期间,不会利用公司的控制地位作出损害上市公

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的关联交易行为。”

3.中航工业作为收购人于 2014 年出具了保持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具体如下:

“(一)保证上市公司人员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均不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职务,不在本公司

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2.保证上市公司的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之

间完全独立。

(二)保证上市公司资产独立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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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专项法律意见

1.保证上市公司具有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和独立完整的资产。

2.保证上市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的情

形。

3.保证上市公司的住所独立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三)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具有规范、独立

的财务会计制度。

2.保证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

行账户。

3.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兼职。

4.保证上市公司依法独立纳税。

5.保证上市公司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干

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

(四)保证上市公司机构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

2.保证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总经理等依照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五)保证上市公司业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

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2.保证上市公司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关联交易公平、公允。”

基于上述内容,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权利部分委托管理不存在违反相

关主体承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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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专项法律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相关股权委托管理行为符合现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其实质不构成股份转让,也不构成控股股东的变更;也不存在违反相关主

体承诺的情形。

问题二、股权委托管理协议生效后,中航装备将行使包括表决权在内的部分股

东权利,请说明股权托管涉及的委托表决权是否属全权委托,是否违反《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关于“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分别对

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的规定,同时请

你公司律师对此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根据《中航 231 号文件》及拟签署的《股份委托管理协议》,中航工业作为成

飞集成的控股股东,将包括表决权在内的部分控股股东权利委托给中航装备行使;

中航装备可以按其自身的意思独立行使表决权,包括其出席股东大会时,可以对股

东大会议案按自身的意思表示独立行使表决权。因此,本所律师认为,该股权托管

涉及的委托表决权属于全权委托。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 61 条规定“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

票的指示”;同时,该指引第 62 条也明确规定“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

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因此,本所律师理解,表决权如

何委托以及是否明示可以由委托方自主选择。上述表决权全权委托是中航工业作为

委托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受托方中航装备可以按自已的意思独立行使表决权,该委

托是中航工业为优化管理结构而进行的内部权利分配,因此,其符合《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以及其它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基于上述,本律师认为,股权委托管理涉及的委托表决权属于全权委托,不违

反《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及其它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两份,无副本。

(下接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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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专项法律意见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深交所中小板关注函[2016]

第 44 号就公司所涉法律问题专项法律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樊斌)

经办律师:

(文泽雄)

(张 帆)

2016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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