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芯科技: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3-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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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成都振

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及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资料,公司 2015 年度未发生重大关联交

易行为,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符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要,交易价格均按市场价格确定,定价公允,没有违反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二、 关于公司 2015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和对外担保情

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

干问题的通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规定和要求,对公

司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地了解和核查,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

担保的情况;

3、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对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情况。2015 年 12 月 18 日,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为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贷款提供担保》

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成都国星通信有限公司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

都分行申请 5,000 万元人民币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上述对

外担保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法》等关于公司提供对外担保的相关规

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累计审批对外担保额度为 5,000 万元,实际发生担保总额

为 5,000 万元,占公司 2015 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比例为 6.08%。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

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三、 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完善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国家相

关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实际需要,并能得到有效执行,内部控制体

系的建立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起到了较好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作用。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

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四、 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15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五、 关于公司 2015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 2015 年度实现

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78,271,817.14 元;母公司实现的净利润

22,841,659.96 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 99,537,065.65 元,扣除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

金 2,284,166.00 元后,扣除派发 2014 年现金红利 13,900,000 元,公司 2015 年度可

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 106,194,559.61 元。

公司计划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拟以 2015 年末总股本 55,600 万股为基数,

向公司股东以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0.5 元(税前),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2,780 万元,

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下一年度。

公司结存的未分配利润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用于发展主营业务。

公司上述分配预案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因此,我们同意董事会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六、 关于续聘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签字

注册会计师和项目负责人具有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在执业过程中坚持以独立、客

观、公正的态度进行审计,表现了良好的职业规范和精神,为公司出具的 2015 年度

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 2015 年度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同

意继续聘请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

机构。

七、 关于 2016 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的独立意见

2016 年度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直接与其业绩达成情况相关,有利于保证公

司经营目标的达成,且该议案已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程序合

理合法。

八、 关于公司 2015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15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遵照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

关会计政策的规定,公司本次基于谨慎性原则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财务报表能够

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资产价值和经营成果,有助于提供更加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

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

九、 关于计提北斗导航终端产品售后维护费用会计估计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关于计提北斗导航终端产品售后维护费用会计估计变更的审议和表决程序

符合《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变更

后的会计估计能够更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提供客观、真实和公允的财务会计

信息。根据会计谨慎性原则,对公司会计估计的调整符合公司实际,是必要的、合

理的。

因此,我们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发表同意意见。

独立董事:赵泽松、陈宏、傅江

2016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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