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芯科技:独立董事2015年度述职报告(曾勇)

来源:深交所 2016-03-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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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15 年度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作为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在任职

期间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加强社

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要求,诚实、勤勉、独立的履行职责,积极出席

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充分发

挥了独立董事及各专门委员会的作用。一方面,严格审核公司提交董事会的相关

事项,维护公司和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另一方面发挥专门

委员会的作用,积极关注和参与研究公司的发展,为公司的审计工作及内控等工

作提出了意见和建议。现就本人 2015 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 出席会议的情况

2015 年公司共召开了 10 次董事会和 5 次股东大会,但本人因工作变动,不

再适宜对外兼任独立董事,于 2015 年 4 月 10 日申请辞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同时辞去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及提名委员会委员的职务。故

2015 年本人参加公司董事会会议共 6 次,均为亲自出席,无一例缺席。本着勤

勉务实和诚信负责的原则,本人对所有议案都经过了仔细的审核和客观谨慎的思

考,积极参与各议题的讨论并提出合理建议,为公司董事会做出科学决策起到了

积极作用。

本人认为 2015 年公司董事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事项均履

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合法有效,会议相关决议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且均未损害公

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故对董事会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无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

二、 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意见情况

2015 年度内,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恪守职责,严格根据《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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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制度的要求,就公司如下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或

独立意见:

(一)2015 年 1 月 26 日,在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上,对关于公司及控

股子公司使用暂时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相关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

见。

(二)2015 年 3 月 20 日,在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上,对公司 2014 年

度关联交易事项、公司 2014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和对外担

保情况、公司 201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公司 201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

使用、公司 2014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续聘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5 年度审计机构、2015 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公司 2014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等 8 个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2015 年 6 月 15 日,在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上,对《关于公司补

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四)2015 年 6 月 29 日,在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上,对《关于投资设

立成都新橙北斗智联有限公司的议案》、《关于变更部分超募资金用途的议案》等

2 个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人认为公司对上述事项的审议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司审议和表决

重大事项的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

三、 专业委员会履职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严格按照《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制度的要求,组织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审核

公司 2014 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情况,认为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 2014 年度薪酬发放情况符合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制定的相

关制度和方案,相应的报酬符合公司的经营业绩和个人绩效。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提名委员会成员,严格按照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

作细则》等相关制度的要求履行职责。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拟补

选陈宏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同意聘任为公司独立董事后,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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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及提名委员会委员的职务。

四、 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一)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使公司能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

2015 年度真实、及时、完整完成了信息披露工作。

(二)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对公司进行了多次现场考察,了解公

司的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

(三)加强自身的培训和学习,提高履职能力。自从担任公司独立董事以来,

本人一直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特别是对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

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等相关法规加深认识和理解,不断提高自身

保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意识,加强自身履职的能力。

五、 对公司 2014 年度年报审计的履职情况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 2014 年年报审计中,积极履行了相应职责。

2015 年 1 月 30 日召开第一次年报沟通会议与其他审计委员会成员和独立董

事一起听取了管理层关于公司 2014 年度经营情况全面汇报,安排审计部对财务

部编制的未审报表开展审计工作,安排审计部开展对财务部编制的未审报表进行

审计工作,并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年报审计工作计划进行了沟通,就相关情况对会

计师事务所提出了审计要求。

在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前,与其他审计委员会成员、独立董事审阅了公司管理

层编制的财务报表,就财务报表审阅的问题向财务部询问了相关情况,听取了财

务部门对公司财务情况的汇报,并于 2015 年 2 月 13 日召开第二次会议,听取了

审计部关于对公司财务部编制的 2014 年财务报表的审计情况汇报。

2015 年 3 月 9 日,和其他审计委员会成员、独立董事一起与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了最后沟通,审阅会计师事务所拟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同时,

该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审计后的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发表意见认为公司财务报表

已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公司 2014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状况以及 2014 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同意了会计师事务所

拟发表的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 2014 年度财务报告,并提请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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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其他工作情况

(一)报告期内,本人没有提议召开董事会;

(二)报告期内,本人没有对本年度的董事会议案及非董事会议案的其他事

项提出异议;

(三)报告期内,本人没有提议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以上是本人 2015 年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的履职报告。本人在职期间严格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忠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目前作为公司已离任的独立

董事,希望公司今后在新一届董事会领导下继续保持规范运作,维护中小股东的

权益。

谢谢大家!

独立董事:曾勇

2016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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