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数控:关于向关联方拆借资金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3-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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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48 证券简称:华东数控 公告编号:2016-015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关联方拆借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

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了补充生产经营流动资金,满足公司资金周转、缓解资金压力,公司2015

年度与威海华东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重装”)发生关联资金拆借,最

高拆借额为人民币255,977,865.60元。其中,2014年度结转余额为77,870,364.05元。

预计2016年度拆借金额将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

华东重装,注册资本为27,139.20万元;法定代表人汤世贤;拟主要从事核电、

石油、化工、海洋工程重型精密零部件及成套设备的加工制造与销售。至今尚未

开工建设。华东重装原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持股比例66.32%,经公司2014年12月

26日召开的2014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将持有的华东重装全部股权

以28,021.96万元价格转让给股东汤世贤,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4年12月11日披

露的《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55)。

汤世贤,截至目前持有公司股份28,994,725股,持股比例为9.43%。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关于关联交易相关规定,该事项构

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独立董事对本次借款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本次借款的独立意

见。经2016年3月20日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该事项

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股东汤世贤将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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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威海华东重型装备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0年8月6日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7,139.20万元

注册地址:威海市乳山经济开发区山海大道西

法定代表人:汤世贤

经营范围为:核电、石油、化工、海洋工程的重型精密零部件及成套设备的

生产、加工、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

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经营本企业

的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

汤世贤为华东重装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66.32%。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1、拆借金额:公司2015年度向华东重装拆借资金最高额为255,977,865.60元,

其中,2014年度结转余额为77,870,364.05元。自2015年8月13日起公司逐渐归还借

用资金,截至2015年12月31日余额为2,677,000元,根据占用时间对应的基准利率

累计利息总计8,025,594.96元。

2、已拆借资金用途:归还银行借款,补充生产经营流动资金。

3、预计2016年拆借金额最高额将不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

4、借款期限:自款项到达公司账户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

5、借款利息:根据占用时间对应的基准利率分段累计计息。

6、使用及还款方式:借款期限及额度内,可根据公司资金状况循环使用。年

末一次还本付息。

四、关联资金拆借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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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关联资金拆借主要是为了补充生产经营流动资金,满足公司资金周转、

缓解资金压力,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未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未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五、资金来源

华东重装借款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

六、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发表书面认可意见如下:

该关联资金拆借主要是为了满足公司资金周转、缓解资金压力,按基准利率

计息,公平、公正、公开,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对上市公司独立性

构成影响,没有发现有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二十四次会议进行审议。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该关联资金拆借事项主要是为了补充生产经营流动资金,满足公司资金周转、

缓解资金压力,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及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董事会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关联董事回避了对此议案

的表决,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向华东重装拆借资金。

七、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该关联资金拆借事项主要是为了补充生产经营流动资金,满足

公司资金周转、缓解资金压力,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及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上述关联交易是在各方自愿、平等、公允、合法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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础上进行的,符合公司的经营方针策略,有利于补充公司的营运资金、有利于公

司发展主营业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涉及关联交易的相关

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

意见,并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后方才实施。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201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规和

文件的规定。关联交易表决事项符合华东数控《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决策管

理制度》。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保荐机构无异议。

九、备查文件

1、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2、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等事项的事前认可意

见;

4、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5、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核

查意见。

特此公告。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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