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发表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
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作为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
的态度,我们对公司与关联方浙江盾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了事前审核,发表事前审核意见如下:
公司下属子公司向浙江盾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采购设备、工具和配件等,
预计2016年度交易总额不超过20,000.00万元。该交易利用浙江盾安供应链管理有
限公司综合采购平台,能增加商谈能力,有利于在确保品质基础上降低子公司采
购成本。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关联互保事项发表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
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作为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
态度,我们对公司与盾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联互保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发表
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公司与盾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互保有利于拓展公司融资渠道,支持公
司业务的快速拓展,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利益,没有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
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提交公司董事
会审议。
独立董事:陈威如、陈江平、吕伟
2016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