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对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和《使用部分
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进行了审查,董事
会已向我们提供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第三
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文件、《验资报告》、项目资金计划等,我们仔细审阅了
相关材料并就有关情况进行了询问,现就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的相关事项发表如
下意见:
1、鉴于公司部分募集资金处于闲置状态,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
进行、不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前提下,用其中部分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
公司流动资金,有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支出,有利
于保护投资者利益并使股东利益最大化;
2、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是合理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符合国家法规的有关规定,未发现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
3、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 2.5 亿元暂时补充流动资
金,该笔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使用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
见:
1、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履行了必要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在确保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和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购买理财产品,是在保障公司募投项目正常进度的情
况下实施的,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
3、通过购买理财产品,可以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收
益,提高公司的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股东谋求更多的投资回报,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因此,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 2 亿元人民币的闲置募集资金购买
安全性高、有保本约定的保本型理财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