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2016 年度与中信银行开展存贷款等业务关联交易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099 证券简称:中信海直
编号:2016-007
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6 年度与中信银行开展存贷款等业务
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2016 年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下称“中信银行”)将继续开展存贷款、授信及其他金融服务业务,专项
业务发生时需要签署具体协议。
1、因中信银行和公司为同一实际控制人中信集团控制下的企业,公司与其
开展业务构成关联交易。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本交易,关联董事
毕为、马雷、刘铁雄、严宁、赵振京、王彦、赵宏剑、刘敬帧、邹剑锋回避表决。
2、公司独立董事对此项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审查并予以认可,发表了交易
合规意见,并同意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
3、本项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
产重组及借壳,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4、此项交易尚须获得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
系的关联人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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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4、注册资本及主要股东持股情况: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678,732.7034 万
元,其中前三大股东及持股情况分别为:中国中信有限公司,持股 31,406,992.773
股,占比 67.1%;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持股 12,008,365.097 股,
占比 25.7%;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持股 338,513.209 股,占比 0.7%
5、公司类型:股份制商业银行和上市公司
6、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
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办理黄金业务;开展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管
机构等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7、最近一个会计年度(2015 年前三季度)的营业收入 10,745,300.00 万
元、净利润 3,343,400.00 万元;最近一个会计期末(2015 年 9 月 30 日)的总资
产 465,313,800.00 万元,净资产 29,613,600.00 万元。
8、中信银行和公司同为实际控制人中信集团控制下的企业,双方存在关联
关系。
三、关联交易业务基本情况
(一)涉及的关联交易业务
根据公司经营实际,中信银行在其经营范围内可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
下简称“子公司”)提供下列金融服务:
1)存款业务:包括活期存款、通知存款和定期存款等。
2)贷款服务:对于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业务申请,公司及其子公司无须提
供任何资产抵押、权利质押或其他担保。
3)结算服务:主要是指公司及其子公司与关联企业,或其他第三方之间的
交易结算。
4)经银监会批准的其他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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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联交易预计金额
预计公司(合并,含子公司,下同)在中信银行日均存款额不超过 1 亿元
人民币;不超过 2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授信额度,支付借款利息日均不超
过 3 万元人民币;
四、定价政策及依据
公司在中信银行存款利率,应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种类存款规定的同
期基准利率,也应不低于同期中信银行吸收任何第三方同种类存款所确定的利
率;中信银行向公司及其子公司发放贷款的利率,应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类
型贷款规定的同期基准利率,除符合前述外,中信银行向公司及其子公司发放贷
款的利率,也应不高于同期向任何同信用级别第三方发放同种类贷款所确定的利
率;中信银行为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各项结算服务收取的费用,应不高于同期中
信银行向任何同信用级别第三方就同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中信银行为公司及其
子公司提供其他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应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类型服务规定应
收取的费用上限(如适用),亦不高于任何第三方向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同种类
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五、关联方履约能力分析
中信银行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银监会”)批准的商业银
行,受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具备从事相关业务的资格,能为公司及控
股子公司提供存贷款及金融服务业务。根据中信银行提供的有关资料和财务报
表,并经公司调查、核实,中信银行严格按有关的法律法规及银监会等监管部门
的要求规范经营,经营业绩良好,未发现在风险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重大缺陷。
六、关联交易目的和影响
公司生产经营需要与相关银行开展持续性的金融服务合作,选择中信银行
为公司金融服务合作对象,主要是基于其资产实力,服务质量和社会形象等综合
性考虑。公司与中信银行开展的金融服务业务为正常的金融业务,且交易定价符
合市场公允合理价格,符合公司实际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公司利
益能够得到合理保证。上述关联交易对公司的独立性不构成影响,公司不会对中
信银行形成依赖。公司将严密监控相关业务的开展,加强内部控制管理,防范各
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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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截至 2016 年 3 月 18 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关联人中信银行的存款余额
为 4347.04 万元人民币,贷款余额 0 万元;
八、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项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审查并予以认可,并发表如下意
见:上述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符合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同意提
交董事会会议审议。
九、提请授权事项
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落实本事项,同时
董事会同意授权公司总经理在与中信银行开展存贷款等金融业务范围及预计金
额内,负责与其办理开展存贷款等金融业务有关事宜。
十、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该项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该项关联交易的意见。
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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