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更换公司2016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事前认
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作为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负责的原则,与公司就更
换2016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进行了事前沟通,经认真审阅拟提请公司董
事会审议的《关于更换公司2016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相关资
料,就此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
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会计报表审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
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及内控审计工作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
及内控进行审计。公司更换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
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2、同意聘任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
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关于更换公司2016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
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贾庭仁、张建明、张长江、郭海兰、叶忠为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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