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2016 年度与
中信信托开展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作为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负责的原则,就2016年度
公司拟与中信信托开展委托理财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事前审核,发表意见如下:
2016年度公司拟与中信信托开展委托理财业务,该事项属于公司为增加资金
收益与中信信托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公司与中信信托开展的金融服务业务为正常
的金融业务,且交易定价符合市场公允合理价格,符合公司实际需要,不存在损
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公司利益能够得到合理保证。该项关联交易对公司的独立性
不构成影响,公司不会对中信信托等形成依赖。同意本次关联交易,并同意将本
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贾庭仁、张建明、张长江、郭海兰、叶忠为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