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杭州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及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
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
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投资者权益保护
指引》等相关规定,独立董事对公司 2015 年度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
司资金情况、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
2015 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关联自然人及其控
制的法人,其他关联人及其附属企业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二)对外担保事项
报告期内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
2015 年 3 月 27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公司及
控股子公司产品销售向客户提供融资租赁业务回购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及控
股子公司就产品销售向客户提供融资租赁业务提供回购担保,担保额度不超过人
民币 20,000 万元。
公司当期对外担保累计审批额度为20,000万元人民币,截至2015年12月31
日,公司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为13,041.13万元,占公司2015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5.34%,全部为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除此之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其他对外
担保情况,无逾期对外担保。
基于独立判断,经认真研讨,独立董事就公司 2015 年度的控股股东及其他
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一致发表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如
下:2015 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关联自然人及其控
制的法人,其他关联人及其附属企业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公司
的上述担保事项,经过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不存在对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
1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有效。
二、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杭州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一事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及从事
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在以往与公司的合作过程中,为公司
提供了优质的审计服务,对于规范公司的财务运作,起到了积极的建设性作用。
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
职,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一
致同意公司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告
的审计机构。
三、关于2015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21 号—年
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 年制订)》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
作为杭州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
评价报告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公司内部控制
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四、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独立意
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杭州锅炉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公司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与公司业
绩成长性相匹配,并兼顾了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充分考虑了广大投资者
的利益和合理诉求,遵循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符合《上市公司监
2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的规定和要求。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出的2015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司转增股本预案。
五、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6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杭州锅炉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2016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本次董事会审议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是依据公司所处行
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在公司统一的薪酬体系框架下制定的。董事和高管的薪
酬与公司总体经营状况和个人业绩挂钩,有利于调动董事、高管的工作积极性,
保证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独立董事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理财和信托产品投资及委托贷款业
务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杭州锅炉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理财和信托产品投资及委托贷款
业务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运用自有资金进行理财和信托产品投资及委托贷款业务是在保障公司
正常经营资金需求下实施的,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不会影响公司
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通过实施理财和信托产品投资及委托贷款业务,可以增加
公司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谋取较好的投资回报。同意董事会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
行理财和信托产品投资及委托贷款业务。
杭州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沈田丰、费忠新、王林翔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