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 告 书
R E P O R T
目 录
一、鉴证报告
二、报告附件
1、 事务所营业执照复印件
2、 事务所执业证书复印件
3、 事务所证券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4、 签字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
审计单位: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
联系电话:010-88395676
传真电话:010-88395200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中天运[2016]控字第 90015 号
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核了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东方铁塔公司)管
理层对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认定。东方铁塔公
司管理层的责任是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并保持其有效性,同时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
本规范》的有关规范标准对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
作出认定并确保该认定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我们的责任是对东方铁塔公司上述认定
中所述的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止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鉴证
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
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上述规定要求我们计划和执行
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
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测试和评价内部控制系统的建立和实施情况,以及我们认为
必要的其他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限制,存在由于错误或舞弊导致错报发生和未被发现的可能
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降低对控制政策、程
序遵循的程度,因此,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有效的内部控制,并不保证在未来也
必然有效,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我们认为,东方铁塔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按照《企
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有关规范标准中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本报告仅供东方铁塔公司年度报告披露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
意本鉴证报告作为东方铁塔公司 2015 年度报告披露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
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杨锡刚
中国北京
二○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中国注册会计师:高冠涛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