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铁塔: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3-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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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相关议案及有关事

项进行了审查,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15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

题的通知》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和要求,我们本着

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它关

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检查和落实,对公司进行了必要的核

查和问询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不存在违

规对外担保的情况。

(2)、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仅为关联参股子公司京能(迁西)发电有限

公司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担保额度为人民币 11,000 万元整,实际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6,100 万元,占公司 2015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 2.38%。除

此之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事项,不存在逾期对外担保事项。

二、关于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 2015 年度的利润分配预案是客观、合理的,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发展,维护了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并请董事会将上述方案提请公

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及部门规章的要求,内部控制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并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风险

评估体系;公司的法人治理、生产经营、信息披露和重大经营事项等活动严格按照公司

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进行,并且对公司各环节可能存在的内外部风险进行了合理控

制,公司的各项预定目标基本实现,公司的内部控制得到有效的执行;公司内部控制自

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公司内部控制是有

效的。

四、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对公司续聘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6年度审计机构事宜,我们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董事会在就2016年度发出《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前,已经独立董事事

先认可。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在担任本公司各

专项审计和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准则,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

责任与义务。我们认为聘请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审计

机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在保障投资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选择适当的时机,阶段性投资于安全性

高、流动性好的银行理财产品,投资风险较小,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

定的投资效益,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计划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审批程

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购买

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该议案尚需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

六、关于子公司续租关联公司厂房及办公楼的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关联董事均回避了表决。公司子公司

苏州东方铁塔有限公司租赁苏州立中实业有限公司的厂房及办公楼,其价格公允合理、

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在内容和程序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子公司苏州东方铁塔有限公司继

续租赁苏州立中实业有限公司厂房及办公楼。该议案尚需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批

准。

独立董事:

权锡鉴 张世兴 樊培银

2016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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