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民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3-21 12:2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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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

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作为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

们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对拟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

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1、本次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增加价格调整机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切实可行,没有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且符合市场现

状和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有利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方李新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李明、李新生和李媛媛,李新生和李媛媛是李明

之子女,公司向李新生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我们认为,李新生认购本

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表明其对公司未来的良好预期及对公司长期发展的支持,有

利于保障公司的稳健持续发展,且李新生与其他发行对象以相同价格认购本次发

行的股份,关联交易定价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本次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增加价格调整机制、非公开发

行股票预案(第二次修订稿)、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及公司与认购对象

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合同》等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等法律、法规及《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与全体股

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

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李新生、李媛媛须

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吴超鹏 张晓彤 夏 烽

2016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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