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
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作为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
们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对拟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
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1、本次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增加价格调整机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切实可行,没有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且符合市场现
状和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有利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方李新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李明、李新生和李媛媛,李新生和李媛媛是李明
之子女,公司向李新生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我们认为,李新生认购本
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表明其对公司未来的良好预期及对公司长期发展的支持,有
利于保障公司的稳健持续发展,且李新生与其他发行对象以相同价格认购本次发
行的股份,关联交易定价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本次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增加价格调整机制、非公开发
行股票预案(第二次修订稿)、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及公司与认购对象
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合同》等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等法律、法规及《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与全体股
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
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李新生、李媛媛须
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吴超鹏 张晓彤 夏 烽
2016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