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理财产品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资金运营效益,规范投资理财产品操作程序,加强理财风险
管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理财产品”是指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满足保本需求,
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投资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的稳健型理财产品,不涉及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30 号:风险投资》中规定的投资品种。
第三条 公司投资理财产品,只能利用生产经营闲置资金,不得将募集资金
及专项资金直接或间接用于投资理财产品,不得将用于理财产品的资金用于其它
风险投资。
第四条 公司投资理财产品,只允许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
易,不得与非正规机构进行交易。
第五条 公司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
户进行与理财业务相关的行为。
第六条 公司投资理财产品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及《公司章程》、《重大投资和决策制度》等有关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用于投资理财产品的金额达到以下标准的,应在投资之前经董
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投资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投资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一千万元。
第八条 公司用于投资理财产品的投资总额达到以下标准的,公司在投资之
前除按照前款规定及时披露外,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投资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投资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五千万元。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具体负责投资理财产品的投资业务。
第十条 操作程序
(一)财务部依据每月初资金存量,在满足生产经营现金流需要的前提下,向
财务总监提交当月购买理财产品总额建议,财务总监签署意见;
(二)财务部向各金融机构询价。询价内容主要包括:理财产品期限、利率及
是否保本等,并出具询价报告及财务部的初步意见;
(三)财务总监审查询价报告并签署意见,确定需要投资的理财产品;
(四)与金融机构签订有关文件、协议、合同等有关资料,按公司合同审签流
程完成有关合同审签;每次投资理财产品的委托书或申请书须经总经理审签;
(五)资金支付。财务部填写购买理财产品资金支付申请表,财务总监、董事
会秘书、总经理、董事长审签后办理资金支付;
(六)资金收回。理财产品到期后,财务部要查询本金和利息是否及时到帐,
并核对利息计算是否正确;
(七)按照公司相关财务流程办理入账手续。
第十一条 风险管理与控制
(一)公司遵循稳健投资的理念,业务相关人员要努力提高自身的投资水平和
风险控制能力,最大限度保护公司利益;
(二)财务部应定期将理财产品的投资情况向财务总监、总经理汇报;
(三)财务部要按照规定程序要求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明确资金业务相关
岗位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不相容岗位应互相分离、制约和监督;
(四)财务部指定专人核对理财产品的银行对账单和银行明细账。
第十二条 监督管理
(一)理财产品投资资金的使用与保管,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进行日常监督。
审计部不定期对理财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查,并评估投资风险进行评估并
确保公司资金安全,若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
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二)监事会、独立董事可以对理财产品的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
本公司投资理财产品业务的信息将严格按照监管机构要求进行披露。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