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增加 2016 年 1-7 月公司与福建宏协承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作为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
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2001]102 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
规定,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局提供的《关于增加公司与福建宏协承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2016 年 1-7 月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及其他相关材料,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
公司预计增加 2016 年 1-7 月与福建宏协承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发表
以下独立意见:
2016 年度,受益于公司新产品的开发,公司生产规模得以扩大,公司预计向福建
宏协承汽车部件有限公司采购原辅材料的数量及金额有较大幅度增长,因此,公司拟
调增与福建宏协承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在 2016 年 1-7 月的预计日常关联交易金额上
限。我们认为,本次公司调增与福建宏协承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金额上
限,是为了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充分发挥公司与关联方的协同效应,有利
于公司健康稳定的发展。公司与福建宏协承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将按照公平、公开、公
正、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交易价格,交易价格将采取参考市场价格的方式定价,并以
具体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协议内容系按照一般商务条款或更佳条款拟订,属
公平合理,且符合公司股东之整体利益;上述日常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
是无关联关系股东的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独立性产生不良影
响,公司不会因此对福建宏协承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产生依赖或者被其控制。我们对上
述议案表示同意。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局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关联交
易事项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独立董事:
LIUXIAOZHI(刘小稚) 吴育辉 程雁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